城市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繁荣稳定,垃圾处理一直是城乡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近年来,国家和省发改委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2020年10月,根据环卫园林中心的《关于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我局按照《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价格听证会,拟定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将价格听证会听证情况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内容如下:
一、听证情况
围绕听证方案,代表们纷纷发表意见,综合如下:
(一)全体听证代表一致赞成本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案。
(二)个别代表认为需要加强垃圾桶的管理;加大对渣土车、泥头车出工地的管理;对临街铺面的垃圾处理费要收取。
(三)对临时性摊点的收费征收范围中临时性搭台演出比例过高,建议调低。
(四)县环卫园林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大力度做好蓝山的环卫工作,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能力,确保城区卫生干净整洁。
二、蓝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
征收范围 |
拟定收费标准 |
备注 |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 |
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外地驻蓝单位的人员 |
3元/人·月 |
含单位的在册人员、临时工、合同工、暂住人员、居民住户 |
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 |
0.3元/吨·户 随水费计征 |
总表用户按0.3元/吨.月收取,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仍使用井水的居民按3元/人.月由环卫园林中心收取。 |
|
2、工程基建 |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含装修垃圾) |
4‰ |
按建安工程造价计征 |
3、车辆 |
大客车21座以上、渣土车 |
360元/辆·年 |
|
客运车21座以下中巴车 |
200元/辆·年 |
|
|
货运车 |
240元/辆·年 |
|
|
轿车、出租车 |
120元/辆·年 |
|
|
四轮车、拖拉机 |
80元/辆·年 |
|
|
三轮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 |
60元/辆·年 |
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运性运输的三轮车和农用车免收。 |
|
其他车辆 |
60元/辆·年 |
|
|
4、临时性摊点 |
广告散发、张贴 |
100-500元/次 |
由环卫部门视广告散发时间的长短和散发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临时性设摊展销 |
50--100元/摊位/天·次 |
由环卫部门视面积和参与人数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
临时性搭台演出 |
200--800元/摊位/天·次 |
||
5、经营 性场所 |
纯住宿普通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 |
3元/床·月 |
|
临街诊所、KTV、酒吧、电影院、茶楼、健身房、足浴保健、美容美发、游乐场游戏室、网吧及其它娱乐场所 |
1元/月·㎡ |
低于40㎡按40㎡计征,超过40㎡的按实际㎡计征 |
|
洗车场 |
100元/月 |
|
|
餐饮业 |
2元/月·㎡ |
|
|
各类加工作坊、工厂、公司 |
0.3元/月·㎡ |
副食品、玩具、毛织、制衣、箱包等加工行业 |
|
早餐店 |
60--100元/月 |
|
|
季节性早市、夜市 |
60--100元/月 |
|
|
流动盒饭摊 |
80-100元/月 |
|
|
废品收购店(点) |
1元/月·㎡ |
低于40㎡按40㎡计征,超过40㎡的按实际㎡计征 |
|
综合、农副产品、水果市场 |
1.5元/月·㎡ |
|
|
超市、家具店、工业品市场、建筑装饰材料市场、车站、停车场 |
0.4元/月·㎡ |
|
|
机动车辆修配厂 |
0.5元/月·㎡ |
|
|
各类培训机构 |
0.4元/月·㎡ |
|
|
其他经营性场所 |
30元/月·5米 |
超过5米的按每米每月3元加收,不足5米按5米计算。 |
|
|
其他市场 |
0.6元/月·㎡ |
|
6、其 他处理费 |
密闭式压缩垃圾车 |
800元/车 |
经向环卫部门申请许可自运到指定地点的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需环卫部门托运的可双方自行协商。 |
8吨垃圾集装箱拖运车 |
150元/车 |
||
4吨垃圾集装箱拖运车 |
80元/车 |
||
120升垃圾桶 |
5元/桶 |
||
240升垃圾桶 |
10元/桶 |
三、征收方式
(一)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对县城已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
(二)临时性摊点、经营性场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包括市场、商店、超市、家俱店等,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园林中心上门收取。
(三)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县区牌照及外地驻县单位或长期(3个月以上)在县内从事营运的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征收标准代征,上交县财政。
(四)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厂矿企业、公司) 、汽(火)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按原渠道委托县财政收取。
特此公告。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