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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_政策法规_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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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0-41169 发文日期: 2020-08-27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
统一登记号: LSDR-2020-00009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函〔2020〕20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 2020-09-07 09:51
  • 来源: 红网蓝山县分站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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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蓝政函〔2020〕2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及时间:蓝山县境内舜水河、俊水河、钟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实行长年禁捕(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暂定10年)。

  二、禁捕内容:禁止休闲垂钓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所有捕捞渔船渔具必须全部上岸。休闲垂钓限一人一杆一钩,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可视锚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及地笼、刺网等禁用渔具渔网捕捞水产品。

  三、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布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渔政部门,并配合县渔政、公安、市场监督等执法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捕捞作业,没收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并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110)。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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