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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_政策法规_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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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19-36850 发文日期: 2019-11-20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9-11-20 12:26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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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提出“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促进农村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坚持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蓝山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任务目标

深入推进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责任,稳定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建管养运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日常性养护和养护大、中修工程,率先消除现有路网中存在的全部危桥,提升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水平,健全农村客运和物流体系,实现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到2020年,新建改造农村公路约643公里,路面状况改善约251.566公里,实现25户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全部通水泥(沥青)路,农村公路列养率保持100%,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部通客车,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比例达到90%以上,物流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全县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等级率和路面铺装率达到100%,稳步提升县道、乡道的双车道里程,形成以县道为局域骨干、乡村道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农村公路网。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建好农村公路。

1、完善路网规划。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科学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与新旧动能转换、村镇整体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布局、全域旅游、精准扶贫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路网结构,确保路网规划中县乡公路比例、三级路以上比例逐年上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县农村公路规划编制的监督指导 ,在已经完成县道网规划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乡道、村道网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到2020年底,全县农村公路的路网规划中县乡公路比例、三级路以上比例争取达到全市、全省先进水平。

2、加快提档升级。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窄路加宽、县乡道改造、贫困地区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重要县乡道、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危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等工作。鼓励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机耕道合理衔接、科学过渡。加强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和危桥改造力度,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按照“先改造、报备,后奖补”的原则实施。

3、实施交通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要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全县省定贫困村、贫困人口达100人以上非贫困村的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省定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达100人以上非贫困村有等级的水泥路与邻近路网衔接、所有行政村全部通客车的目标。

4、打造精品示范。依据县域地理区位、社会经济、产业布局、资源优势等特点,将自然生态、风土人情、乡村特色、传统文化等融入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建设中,做到公路与沿线周边乡村风貌、田园风光、农业产业园区充分融合,全面打造“一路一风景、一村一幅画”的系列旅游路、景观路、生态路、产业路、文化路。到2020年底,打造2条以上精品示范美丽公路。

(二)全面管好农村公路。

1、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制定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社区)在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保障建管养运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确保县道、乡道管养到位的同时,将工作重点向村道倾斜,并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不断提升县域农村路网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投入,大力提升公路治理能力,确保辖区内农村路网保持优良服务水平,为农村公路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权责,全面推行“路长制”;结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加强县乡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责任,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配备2名以上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专兼职人员,爱路护路管理办法制定率达到100%;完善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干部中聘用1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通过努力,基本建立县有路政执法队伍、乡镇有路政管理员、村有路政协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3、强化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法治体系和路政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完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大力提升执法机构能力水平,健全乡规民约条款。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坏、非法占用、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强化涉路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形成农村公路保护合力。

4、整治路域环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统筹规划、同步安排,提前预留绿化空间,扎实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深入推进绿色廊道建设,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的草堆、粪堆、垃圾堆、非公路标志,具备条件的路段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绿化全覆盖,打造标准、规范、舒适、优美的通行环境。同时,积极开展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实现“退路进场、退路进厅”;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路段等安全隐患路段,及时增设相关交通安全设施,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全面养护好农村公路。

1、做好养护规划。按照“节约高效、实事求是、保障质量”原则,遵循“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科学编制县域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做好农村路网年度养护计划,确保网路技术状况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的必要投入。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力度,强化养护质量控制,探索建立健全养护效果评价机制,保障路况整体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养护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2、完善养护机制。建立“政府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确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平稳有序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市场化进程,不断健全竞争机制,择优选取专业化队伍开展定期养护;对于日常保洁、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采取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乡村公路水沟和路肩清理、路面保洁等100%由群众完成。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户负责农村公路日常性养护,力争到2020年由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承包人占总承包合同数的50%以上,切实为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增收来源。鼓励探索水毁、地质等灾害保险模式,减少政府灾毁经费支出。

3、提升养护水平。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常态化,强化养护责任单位及人员交流培训,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全面提高农村公路信息化、智能化养护水平,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年均养护大、中修工程比例达到7%以上,中等路以上比例不低于75%。

4、推广养护创新。牢固树立农村公路绿色养护、生态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养护方法,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稳妥推进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小型通用养护机械研发等工作,探索废旧材料循环利用研究,及时将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养护技术总结上升为地方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化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养护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全面运营好农村公路。

1、提升客运水平。科学制定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不断优化城乡客运(公交)线网布局,结合每条线路实际确定运营方式、车型、票价,逐步提升覆盖广度、通达深度,加快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覆盖行政村、延伸自然村、连接乡村旅游点”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公交化比例、设施供给能力、运力结构水平,实现城乡客运服务均等化;对前期完成改造工作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运营服务,制定运营服务计划、成本规制办法、考核奖励办法等,确保农村客运线路开得通、跑得起、留得住。引导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大中型专业企业整合农村客运市场,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冷僻线路可采取灵活发班、电话或网络预约等经营模式,大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利用“互联网+”大力推进“通村村”智慧交通运营,建立城乡公交车辆智能调度监控系统、手机APP网上查询系统、预约叫车平台系统,车辆要安装监控终端,县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2、建设物流网络。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商务、供销、邮政等物流资源,按照“县级中转、乡镇分拨、村级配送”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统筹做好节点布局规划,完善服务功能,形成以县物流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为框架的三级物流网络。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农村物流运营模式,强化与商贸流通、供销合作、电商快递等市场主体深入合作,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大力推动农村电商向纵深发展,促进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协同创新,努力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格局。

3、保障运营安全。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农村客运、交通物流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审核有关要求,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健全农村客运通行条件审核机制,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审核程序、审核条件,共同检查评价运输线路的路况、车况以及运营安全标准的适应性,选配符合农村道路通行要求的车型投入运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并公布线路信息,保障公路运输安全运行。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邮政公司等单位以及各乡镇共同参与的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与先导,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监督指导职责,全力抓实抓好。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长效机制,推动管养责任、人员和资金投入“三落实”,严格奖惩机制,切实做到农村公路“有人建、有人管、有人养”,确保良好的路网技术状况水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重大问题联合协商、重要政策联合制定、重点环节联合督查”的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有序开展。

2、加强政策资金保障。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以及建设养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收益2%的标准(1000万元)安排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据实核拨,同时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切实加大农村公路投入;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农村公路运营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充分利用道路冠名权、路侧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

3、加强监督考评管理。“四好农村路”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同时,适当加大考核分值所占比重,强化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乡镇、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定期督导巡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利用多种载体、多种形式,大力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成就报道,让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政策制度,扩大知情权、监督权,增强基层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护路爱路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各方面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蓝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5日印发  

附件

蓝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营运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用地、桥梁、隧道、渡口、涵洞等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管理、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不属于乡道及以上的连接乡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路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按照“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养模式,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养护管理体系。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协助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指导与监督,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县发改、规划、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公路养护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管养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养护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各乡镇与各村、各路段、各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状,养护管理责任明确到全县所有农村公路,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第十一条推行农村公路路长负责制,选用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领导干部担任路长。

第十二条 县、乡镇、村各建设1-2条示范路,通过示范样板路建设,引导全县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推行专业化养护。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的养护单位;对等级较低、位置偏远、自然条件特殊等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实行干支线搭配整体打包等方式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良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堆积、漂浮和阻塞。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县道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人民政府编制,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验收,实行养护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期限不少于1年。县交通运输局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以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道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由乡镇规划和实施,绿化工作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采伐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县、乡、村三级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乡、村农村公路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要求,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路政协管联动机制,实现路政管理全覆盖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并对乡道、村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乡镇公路管理所承担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按照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授权行使部分路政行政执法权。

行政村成立村委会(社区)路政协管站,协助县、乡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村范围内乡、村道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顶、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等;

(二)侵占路基、路沿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

(四)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挖掘、涂改、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50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20米;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费用由申请人依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的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县交通运输局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或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第三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上行驶的,应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乡道和村道上行驶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机具使用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农村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执行。
  收取的赔(补)偿费,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章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配套资金;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通过绿化经营、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除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县道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除上级补助每年每公里7000元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解决。

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除上级补助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外,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由村出资投劳的,村民委员会应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也可采取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养护资金。筹资时,应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考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内容。由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验收,对于达到养护标准的,兑现养护补助资金,未达到标准的,扣减该乡镇养护补助资金。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养护质量好的路段列为示范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县道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乡道、村道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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