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高效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经请示县领导同意,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向社会公示,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1、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唐建伟
职 务:蓝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0746-2213530
职 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考核等。
2、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职 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明确本乡(镇)所辖村委(包括自然村)运行管理责任人,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等工作。
责任人: 详见公示明细表(附后)
二、水行政主管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人
1、水行政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唐建宏
职 务:蓝山县水利局局长
联系电话:0746- 2223979
职责: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督指导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李陶虎
职 务:蓝山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
联系电话:0746- 2268566
职责:卫生健康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监测,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授权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行政许可,日常水质卫生状况监管,暴发性水性疾病行政执法等工作。
3、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李日焕
职 务: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0746- 2213213
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环境监管与保护,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职 责:各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责任人:详见公示名单
四、农村饮水监督电话与电子邮箱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办农水函[2019]443号)及《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设立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提高农村饮水监管水平,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46-2222030
接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10月1日--次年5月31日)或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
监督电子邮箱:lsxgg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