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神-下载

| | | 县委| 县政府|

当前位置: 彩神-下载 > 专题专栏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

蓝山县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02 【打印】 【关闭】 【收藏】

蓝山县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工伤保险工作审批

1、办理单位:蓝山县工伤保险中心

2、办理事项: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②《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劳社政字[2009]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蓝政办发[2009]20号)

4、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县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5、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费,高于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工伤保险不同行业分为三类,分别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1%;二类行业为2%,三类行业为3%(采石场、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筑施工项目按工程总造价人工工资的0.9%执行。工伤保险可实行按月、按季、半年或全年缴费方式。工伤保险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单位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提高其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率1个或2个档次,每个档次0.5%,最高不超过2%。企业一至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上年度被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调回原定费率。

6、用人单位参保需报送的材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④《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工资名册;

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2张。

7、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①工伤事故报告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入院诊断证明书;

⑤《工伤保险诊疗手册》;

⑥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详细清单;

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

8、联系方式:

0746-22589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 编辑:
分享到:

设为彩神-下载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邮箱:lsjjxxzx@126.com 技术支持:开普云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