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共5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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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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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落实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改革,统筹规划全县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加强 |
提出卫生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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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卫生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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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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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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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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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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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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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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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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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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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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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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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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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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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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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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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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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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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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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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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贯彻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
贯彻落实妇幼卫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
加强 |
推进妇幼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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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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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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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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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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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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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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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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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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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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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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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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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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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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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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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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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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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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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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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
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 |
加强 |
贯彻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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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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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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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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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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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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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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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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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落实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加强 |
参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药品增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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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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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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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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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首选和检测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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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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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
加强 |
督促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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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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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8 |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
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 |
加强 |
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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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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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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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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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全县卫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指导规范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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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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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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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拟订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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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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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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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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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拟定全县卫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
加强 |
承担卫生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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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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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组织开展全县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专长绝技的收集、整理、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
组织开展全县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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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全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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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中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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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专长绝技的收集、整理、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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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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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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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加快推进全县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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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加强全县中医药文化建设,丰富中医药文化内涵,促进中医药文化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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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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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市卫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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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消毒管理办法》;4、《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计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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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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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卫生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
县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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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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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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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城镇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
县卫生局 |
负责全县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某县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县公用事业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同时,该县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县公用事业局 |
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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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县卫生局 |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的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县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
县发改委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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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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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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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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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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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完善相关医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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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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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弃婴救助管理 |
县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县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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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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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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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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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办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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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卫生局 |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经两局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
县民政局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县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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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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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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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公安局 |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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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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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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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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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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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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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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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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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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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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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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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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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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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神卫生工作 |
县卫生局 |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4号) |
某县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日常工作。 |
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精神卫生工作 |
县公安局 |
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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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疾病而复原、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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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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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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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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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
县卫生局 |
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7、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县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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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
县司法局 |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
(公通字〔2013〕32号);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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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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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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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
县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县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市、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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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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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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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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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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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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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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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57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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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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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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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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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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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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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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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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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
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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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器械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 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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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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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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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市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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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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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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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
县卫生局 |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某县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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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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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6 |
疫苗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生计生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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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药代煎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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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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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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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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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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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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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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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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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9 |
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
县卫生局 |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2、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3、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某女,1945年生,现为美国公民,2013年8月回某县探亲,10月日因病在某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美国安葬,并委托儿子全权办理。死者家属分别向该县民政局和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该县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美国驻上海总领馆意见函,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该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县外办同意后,该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请示遗体运往美国安葬。经市民政局同意后,交由某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县民政局 |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县民政部门同意 |
||||
县 侨 办 |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县侨办同意 |
||||
县 台 办 |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县台办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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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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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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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饭店安全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某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县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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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0 |
饭店安全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0、《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1、《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2、《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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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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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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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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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育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运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卫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卫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卫生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县卫生监督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中医类医疗机构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含定期复核和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4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开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三-2)中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院的综合管理、中医药特色、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评价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卫生局根据《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中医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县卫生局提出评审申请,提交《湖南省中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评审周期内接受县卫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的数据信息等评审材料。申报乙级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初审合格,报市卫计委评审办公室复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中医医院持续改进工作,对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医德医风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如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县卫生局则上报市卫计委。
(四)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县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定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计委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控制中心作用,不定期对县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与学会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计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计委报告,或由市卫计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卫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卫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全县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计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汇总县区情况上报市卫计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计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药械集中采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在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等与交易有关完整真实的材料;全部网上采购和交易;严格执行中标药械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售价;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耗材和设备;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回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二)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分析采用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1.分析平台采购数据。
2.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1.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对使用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四)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并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九)药品、医用耗材及乙类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集中采购有关的完整真实的材料;履行合同的供应保障能力;参加集中采购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耗材和设备;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二)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分析采用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1.分析平台采购数据。
2.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1.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对使用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四)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并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二)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诊处方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按照相关规定,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已在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网址://www.yzcity.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市卫计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建议市卫计委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计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卫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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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县卫生监督所 |
0746-2226690 |
2 |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0746-2213279 |
3 |
公共卫生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 |
受理企业、个人委托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及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0746-2213279 |
4 |
预防性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
提供食品、公共场所等单位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为企业职业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0746-2213279 |
5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处置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0746-2213279 |
6 |
开展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工作 |
负责与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负责县级新农合补偿资金即时结报及运行管理;参与对全县新农合基金的稽查和监管。 |
县农合办 |
0746-2210220 |
7 |
食品检验 |
受理企业、个人委托的食品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0746-2213279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8 |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宣传活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4.7”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26“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5.12“护士节”宣传活动;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动;“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9.20全国爱牙日;“10.1”《献血法》周年庆主题宣传活动; |
卫生宣传 |
县健康教育所 |
0746-2213279 |
9 |
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母乳喂养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卫生宣传 |
县健康教育所 |
0746-2213279 |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人事)责任清单 (共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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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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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类职责 |
负责我县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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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人才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人事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县人事人才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
负责拟订全县人事人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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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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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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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人事人才方面工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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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人事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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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我县人事人才综合性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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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人事人才的统计、信息工作。 |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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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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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规划和措施,指导推动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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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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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全县人才人事、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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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
拟订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离休退休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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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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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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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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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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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福利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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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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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我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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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我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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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我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考核培训、竞聘上岗、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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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岗位聘用情况认定工作,做好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变更异动审核备案及岗位聘用年度备案工作,做好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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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分类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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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做好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核准备案和结果确认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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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三至五级岗位的核准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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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受理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申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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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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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并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蓝工作或定居规范性文件,负责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蓝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蓝就业的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并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蓝工作或定居规范性文件,负责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蓝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蓝就业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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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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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建设,负责国家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申报和县级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的预算、核拨,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引智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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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引进国(境)外高层次、紧缺专家来蓝工作,实施全蓝外国专家工作有关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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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国(境)外专家组织及相关机构建立联系,促进我县与国(境)外专家组织及相关机构在人才与技术引进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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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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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负责全县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并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蓝工作或定居规范性文件,负责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蓝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蓝就业的管理工作。 |
负责“外国专家来蓝工作许可”和“专科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审核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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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国人来蓝就业许可工作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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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窗口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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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引智成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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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承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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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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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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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规范性文件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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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实施相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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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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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县公务员交流制度,参与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范性文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县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任、转任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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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改革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县公务员培训,负责县直单位公务员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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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完善全县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公务员惩戒政策实施意见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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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9 |
承担县绩效评估与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 |
拟订全县绩效评估与为民办实事考核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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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绩效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绩效评估及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体系。 |
|||
负责绩效评估及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任务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的日常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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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情况的评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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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甄选全县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并组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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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绩效评估及为民办实事考核信息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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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政策规定,出台相关工作意见。 |
|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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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规定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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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指导做好人员的招募、管理以及期满就业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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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 |
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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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蓝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拟订我县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
|
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协调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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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单位、各部门推进落实。 |
|||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单位、各部门推进落实。 |
|||
承担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与技术职务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
|||
承担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综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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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3 |
统筹实施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
公务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
|
拟订全县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规范,拟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等。指导全县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
指导全县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和聘任管理工作。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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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工资审批) |
县人社局(人事) |
按照县编委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42号 |
|
县财政局 |
按照县编委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县人事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
2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
县人社局(人事) |
拟订我县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 |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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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抚恤 |
财政局 |
负责指导、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
|||
3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
县人社局(人事) |
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经委、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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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
县人社局(人事) |
牵头拟订我县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 |
每年8月底县教育局统计我县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组织各高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形成实名制登记信息,移交县人事局 |
县教育局 |
会同拟订我县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 |
县人社局(人事)教育局 |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组织县内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
县人社局(人事)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 |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申领。 |
工资福利股 |
|
2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
流动人员档案接受、管理、转正、转递等 |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人口计生委责任清单 (共18项) 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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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全县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内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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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计划生育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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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
规划和指导全县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拟订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
2 |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
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
加强 |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
|||
3 |
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贯彻实施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指导和督促全县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建议 |
加强 |
加强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
|||
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打击“两非”力度,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 |
|||
提出出生人口预测预报和计划生育形势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建议 |
|||
拟定优生优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4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
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
|||
5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机制,加强计生综合治理工作 |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机制,并组织实施 |
|
完善部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政策兼容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组织拟订全县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
拟订全县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 |
|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
|||
7 |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
指导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
|||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
完善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
|||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
8 |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 |
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生殖健康教育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工作 |
|
承担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
|||
承担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
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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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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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计生委 |
协助卫生部门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 |
公安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
||||
食品 药品 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
监察局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
2 |
流动人口管理 |
计生委 |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
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办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流动人口管理 |
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
|
发改委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
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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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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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
劳动 保障局 |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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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
||||
交通局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计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计生委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县计生委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0)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3〕5号),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布,网址://www.21hospital.com/。
(三)有关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卫生计生委在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全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的在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县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站 |
07462213364 |
2 |
计划生育药具的推广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计划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
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
07462213364 |
3 |
计划生育药具 免费发放 |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
县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站 |
07462213364 |
4 |
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
县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站 |
07462213364 |
5 |
公共场所计划 生育药具发放 网点指导 |
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
县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站 |
07462213364 |
蓝山县农机局责任清单
(共4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管理保障。农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农机服务体系和农机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机生产、经营、维修、管理与监督。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机械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
|
指导全县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机械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
|||
研究拟定农业机械基层服务组织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县农机修造工作 |
|||
根据国家农机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农机化产业政策建设,引导农业机械,植保机械、引导农业机械、畜牧渔业机械,植保机械,植保机械产业机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
|||
指导农机行业的教育培训和职业技术开发工作 |
|||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农业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
|||
负责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
|||
检查监督国家农机惠农政策的落实 |
|||
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 |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为全面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销售者、维修者)及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基层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拖拉机、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农机销售网点进货与销售信息记录情况,农机维修网点修理配件使用情况;
(八)农机使用者、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农机监理机构、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全县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管检查职责。
(一)日常检查。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设立外勤组或监理中队,监管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农机作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认真作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对不能即时整改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主要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省、市、县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农民机手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年对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驾驶许可考试、年度检验和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三)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县级农机监理机构不定期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进行暗访;市州农机监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生产状况及所辖农机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暗访督查,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省农机局组织省农机监理总站每年暗访督查1~2次。
(四)联合执法。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五)执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处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理进度,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暗访督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三)检查情况综合。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市州监理机构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每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实行领导挂牌督办,不整改到位不销号。上级暗访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基层组织或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反馈,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乡镇政府予以处理。
(二)对农机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牌证、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不遵守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机鉴定和检测 |
开展农机产品鉴定(推广、选型、专项)、检测检验 |
农机局监理站 |
2213247 |
2 |
提供农机技术服务和培训 |
组织兴办农机技能人才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村技能竞赛等活动 |
农机局推广站 |
2213247 |
蓝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共4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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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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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县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
拟订提高本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第四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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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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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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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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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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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
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省内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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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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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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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质量强县”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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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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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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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全县法人数据库工作。 |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110号令)第五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第76号令)第二十六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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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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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强制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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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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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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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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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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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4 |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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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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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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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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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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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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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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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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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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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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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十二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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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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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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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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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以及节能技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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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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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6 |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度,管理产品质量各项法定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
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七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21号令)第三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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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工业产品重点监管目录和定期检查、强制检验、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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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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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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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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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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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区域案件的联查协办和大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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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纤维质量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组织协调跨县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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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县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 |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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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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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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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及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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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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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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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8 |
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县食品生产领域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组织落实企业风险等级评价、分类监管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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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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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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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
制定食品安全新闻宣传的年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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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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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与食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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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监管信息“阳光工程”和“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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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全县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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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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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
组织实施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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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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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设食品社会共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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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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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食品风险防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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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2 |
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第三条、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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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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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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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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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
拟订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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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研立项、知识产权、技术引进、项目评审、成果转化、科技奖励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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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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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和对外交流。 |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
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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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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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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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本局“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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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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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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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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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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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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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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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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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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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监管 |
县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4号)。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省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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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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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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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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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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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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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烟花爆竹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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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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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县质监局 |
负责对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县公安局 |
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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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1)省编委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文件;(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
食药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食药部门立即向质监部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替塑料管道。 |
县食药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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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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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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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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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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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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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质监局 |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3、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4、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5、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6、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8、《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县交通运输局 |
1、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3、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5、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
县公安局 |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2、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3、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5、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6、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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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2、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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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1、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2、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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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
县质监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3)省司法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司发[2013]48号)。 |
省司法厅与省质监局共同组织认证认可活动,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经过省司法厅推荐参加认证认可,省质监局受理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并进行评审和审批。发放证书后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证后监管。 |
县司法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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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饭店安全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9)《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县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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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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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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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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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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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育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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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化妆品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县安监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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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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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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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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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车安全监管 |
县质监局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3、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
某幼儿园校车出现侧翻,导致2名幼儿受伤,该校车属于省内某企业生产的校车。按照职责法定的要求,公安部门对校车的等级上牌等合法性、校车司机的个人状况、驾照情况进行了检查,交警、交通部门对校车的行驶线路进行了核对,教育部门对幼儿园资质和校车的登记上牌情况进行了查验,质监局依法对校车的出厂检验情况、落实每年两次的安全性能检验情况进行查验。 |
县教育局 |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3、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5、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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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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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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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4、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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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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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1、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2、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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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质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由县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县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县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质监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县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新增检验服务项目、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4、是否超出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从事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数据的;
12、不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3、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4、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事实;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四)对社会关注高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监部门应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蓝山县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各县质监局按照省质监局政务网站公布的“湖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查询)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蓝山县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蓝山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次;
3、县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要求,上报省局或者市局,依法进行注销或撤销;
4、县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蓝山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市局和省局。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报给县质监局。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县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检验机构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湖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授权单位撤销授权。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省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二)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实施生产许可类产品监督抽查覆盖率大于80%,原则上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四、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1)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7)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市级、县级质监部门。
(五)县质监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七)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六)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七)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八)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九)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十)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省级监管部门按风险情况提出的年度检查重点,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度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等。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质监局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县质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必备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评价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水平;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44号令)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基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44号令)要求,省质监局于2012年修订了经省人民政府实行的“三统一”规范性文件HNPR-2013-30001,《湖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质监发[2012]156号),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省质监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区质监部门在省质监局公布的基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3、县质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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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质量节日主题宣传活动与涉质新闻 发布 |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涉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监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
法规股牵头,办公室、稽查队、质量股、计量股、标准化股等配合 |
0746-2213303 |
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 |
承担对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承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
特设股 |
0746-2213303 |
3 |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
开展全县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和维护全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
代码办 |
0746-2226870 |
4 |
质量月 活动 |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
质量股牵头,稽查队配合 |
0746-2213303 |
5 |
计量服务 |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
计量所 |
0746-2213303 |
6 |
计量培训和考试 |
开展计量标准技术规范宣传贯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承担对计量检定人员的考试工作。 |
计量股 |
0746-2213303 |
7 |
商品条 码服务 |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
代码办 |
0746-2226870 |
8 |
标准研究与技术 服务 |
开展标准体系及制定规则,标准化效益、发展状况及评估指标体系,标准与知识产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等研究;开展标准水平评估和有效性确认等工作 |
标化股 |
0746-2213303 |
9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血压计、眼镜、玩具、黄金珠宝、纺织服装等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等 |
法规股牵头,办公室、稽查队、质量股、计量股、特设股、标准化股等配合 |
0746-2213303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