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1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组织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四十八条 |
|
依据相关授权,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规的案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
|||
2 |
负责本县的人防组织指挥工作 |
组织制定区防空袭预案、制定战时人口疏散隐蔽计划及各种保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
负责人防指挥场所和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与管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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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本县的警报通信建设 |
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辖区内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通信和警报战备值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
4 |
负责本级人防经费、物资管理和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
|
5 |
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减灾任务 |
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
6 |
承办县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市人防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
无 |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 |
教育局 |
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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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易地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2.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3.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4.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5.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或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指导。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2.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4.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受委托机关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1.审批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2.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3.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5.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加强指导。及时与县法制办就人防行政执法进行交流研讨,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请求给予指导;
2.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4.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6.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7.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5.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有关措施
1.接受省、市人防办对我县人防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直接使用上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裁量标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人防宣传教育 |
在警报试鸣日、“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人防法制教育、防空防灾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
县人防办 |
2226335 |
2 |
人防志愿者培训 |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志愿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
县人防办 |
2226335 |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劳动)
(共2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类职责 |
负责我县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
负责我县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
负责我县县本级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负责拟订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2 |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
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
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工作。 |
|||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劳动社会保障方面工作落实。 |
|||
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负责县劳动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
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发展工作。 |
|||
负责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我县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研究。 |
|||
负责全县劳动保障普法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律、法规培训。 |
|||
3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 |
拟订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规划和措施,指导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
|||
完善劳动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劳动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
|||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
|||
负责组织全县劳动系统落实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
|||
负责本局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作。 |
|||
拟订我县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专项活动。 |
|
负责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县区相关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
|||
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
|||
统筹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
|||
参与组织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乡镇(办事处)有关工作。 |
|||
实施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我县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实施并进行监督。 |
|||
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
组织我县实施全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规范全县乡镇(办事处)、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
|||
组织实施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作流程,指导。 |
|||
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
拟订全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
|||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
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县就业失业登记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县就业失业数据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上传及管理工作。 |
|||
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分析,发布全县就业形势分析和趋势预测报告。 |
|||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
对服刑人员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
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负责我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开展、实施、迎接考核评估工作。 |
|
负责全县创业培训工作,开展创业培训。 |
|||
负责组织我县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认定。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的宣传活动和对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 |
|||
协同有关部门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进行落实,并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
|||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
|||
协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开展有关劳务协作和指导服务工作。 |
|||
负责开展区域间劳务合作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涉及我局对口援助和少数民族来蓝就业服务工作。 |
|||
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
|||
组织全县实施失业保险工作规程。 |
|||
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
|||
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等政策。 |
|||
承担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承办县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经办事务。 |
|||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 |
|||
5 |
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
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
牵头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
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
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
|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开展全县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 |
|||
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规范,拟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等。 |
|||
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
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
|||
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 |
|||
参与拟定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
|||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 |
|||
贯彻实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等单位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
|||
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 |
|||
协调做好全县国企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
|||
组织我县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参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行政机构和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工作。 |
|||
来信来访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
|||
贯彻我县实施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
|||
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跨县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
|||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
|||
参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 基金预决算草案。 |
|||
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我县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
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
|||
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
|||
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病退人员的申报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
|||
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
|||
贯彻实施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 |
|||
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
|||
负责县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
|||
指导监督全县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我县工伤保险工作。 |
|||
贯彻实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 |
|||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进行认定。 |
|||
贯彻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拟定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 |
|||
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和运营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
指导监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
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
|||
全县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与监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做好全县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
|
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做好县本级并指导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本级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
|||
县本级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
|||
管理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具体负责县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账、计息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
|||
经办养老保险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 |
|||
统一管理全县基本养老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基础性、操作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
做好全县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
|||
实施县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管理工作。 |
|||
建立健全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汇审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
|||
负责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关系转移(异 动)接续,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
|||
实施县本级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
|||
负责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 |
|||
承办与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协议)。与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其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对县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办理县本级各类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备案和参保人员个人垫 付资金的核报。 |
|
依法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受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查。 |
|||
负责县本级及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审,建立健全全县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
负责县本级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
|||
承担全县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平台业务的经办、运维和全县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
|||
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 |
|||
贯彻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采取定期存款方式时,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由两局共同商议实施。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制定、下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规范管理文件。 |
县财 政局 |
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
||||
2 |
高校 毕业 生创 业就 业管 理 |
县人 力资 源局 |
牵头拟订我县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做好本县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
每年8月底县教育局统计我县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组织各高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形成实名制登记信息,移交县人社局。 |
县教 育局 |
会同拟订我县毕业和就业政策实施方案、意见,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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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校 毕业 生实 名制 登记 管理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为在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链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
县人社局(劳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
县教 育局 |
组织县内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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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高校 毕业 生一 次性 求职 补贴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 |
在规定期限内,各高校完成申请学生的资格初审,公示后将材料报送相应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财政部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将求职补贴拨付到个人。 |
县教 育局 |
负责毕业生资格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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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 使用 童工 监管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执照。 |
县民 政局 |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县劳动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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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 商局 |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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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 安局 |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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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
县人社 和社会 保障局 |
1.依法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积极就业政策,着力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与当地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2.按规定落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在有条件的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 4.依法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配合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尽可能减少职工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发生。 |
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湘双联发﹝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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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 工会 |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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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娱乐 场所 管理 |
县人 社局 |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成年人违法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
县文广新局 |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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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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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处 取缔 无照 经营 工作 |
县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
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人 社局 |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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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 安局 |
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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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人 社局 |
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49号) 9、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湘就农函﹝2014﹞1号) |
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县人社局要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要推动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县卫生和县计生部门加强农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安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户籍制度改革;住建局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
县发 改委 |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宏观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委 宣传部 |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指导各新闻媒体开辟农民工专栏、专题,为农民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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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
负责解决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编制、人员等问题。 |
||||
县法院 |
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辩护代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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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教 育局 |
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帮扶制度。 |
|
|
县科 技局 |
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星火计划”,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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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 政局 |
制定社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措施,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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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 法局 |
制定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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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础平台,落实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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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 土局 |
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 |
||||
县住 建局 |
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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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 通局 |
维护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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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 业局 |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大“阳光工程”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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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 务局 |
指导规范服务业和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文广 新局 |
研究改善农民工文化娱乐条件,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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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做好 为农 民工 服务 工作 |
县卫生局 县计生委 |
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参与制定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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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 资委 |
指导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地 税局 |
积极研究完善农民工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
县工 商局 |
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
县安 监局 |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集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 |
||||
县法 制办 |
提出修改或完善维护农民工权权益法律法规的建议 |
||||
县政府 经济 研究室 |
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调研。 |
||||
县扶 贫办 |
加大农民工扶贫培训力度。 |
||||
县总 工会 |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县妇联 |
加强农村对妇女技能培训、留守儿童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
||||
县统计局 县统计 调查队 |
制定农民工的统计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对农民工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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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蓝山支行 |
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贷款支持。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 |
县司 法局 |
指导我县司法行政部门和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1、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2009]106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325号) |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厅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
县公 安局 |
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民政局 |
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发 改委 |
指导县区发改委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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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 育局 |
指导乡镇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
||||
县卫 生局 |
指导乡镇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 |
||||
县人 力资 源局 |
承担特殊人群职业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特殊人群的劳动纠纷。协助综治委开展其他有关特殊人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对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二)对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
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
|
2 |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 |
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人才职介中心 |
0746-2226185 |
蓝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1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 |
|
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
|||
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
|||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
|||
开展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 |
|||
2 |
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
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
|
指导县直部门和乡镇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3 |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
|
具体负责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
|||
承办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 |
|||
定期清理全县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
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负责审查报送县政府备案的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 |
|||
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
|||
承办上级政府和人大交办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征求、立法调研工作 |
|||
4 |
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
承办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 |
|
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工作 |
|||
组织县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县级听证主持人的培训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
|||
5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有 |
会同指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和乡镇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
会同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
|
受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
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工作 |
|||
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 |
|||
承办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和乡镇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
|
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 |
|||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
|||
7 |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县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县政府行政应诉事项 |
办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
|
承办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 |
|||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 |
|||
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 |
|||
办理县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 |
|||
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 |
|||
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 |
|||
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
|||
负责行政复议宣传工作 |
|||
8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
协调处理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意见 |
|||
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主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
|||
做好突发性重大涉法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处理工作 |
|||
9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行政执法规范方面的咨询 |
负责办理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咨询事项 |
县政府法制办 |
2213482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共3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管理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 |
|
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
统筹制定在境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商品展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的参展计划 |
|||
2 |
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
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县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
|
指导流通体制和流通企业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 |
|||
培育连锁经营行业,培育和保护“中华老字号”,开展“湖南老字号”认定工作 |
|||
指导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
|||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
|||
培育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建设家政服务网络 |
|||
指导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
|||
监督管理全县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
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团购、电 子商务服务业等业态发展 |
|||
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扶持中小电子商 务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
|||
协调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电子商务配套行 业发展 |
|||
3 |
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县市场 |
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垄断、地区封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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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商品市场、农产品市场的培育引导及提升发展;配合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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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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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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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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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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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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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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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务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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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及内资直销企业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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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拍卖、典当、汽车、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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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意见 |
|
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 |
|||
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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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商品储备基地建设和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县级、市级、省级以及国家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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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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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成品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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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承担进出口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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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管理工作 |
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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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口结构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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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技术进出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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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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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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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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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对外承包平台建设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工作 |
|||
9 |
承担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和东盟商务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全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
组织拟订并实施我县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措施 |
|
承担全县商务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和东盟商务相关事务的相关工作 |
|||
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
|||
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 |
|||
参与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
|||
参与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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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我县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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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宏观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外商投资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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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招商活动 |
|||
指导全县承接产业转移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有关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与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参与协调、指导省级、市级、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
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调度、跟踪和服务工作 |
|
负责指导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审核;负责权限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的审核转报 |
|||
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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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外商投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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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工作 |
|||
拟订全县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组织全县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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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外商投资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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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起草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工作措施和管理方法,指导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全县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承担全县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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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设计咨询、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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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境外投资审核转报 |
|||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转报 |
|||
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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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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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
|||
组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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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我县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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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业务 |
|
负责县级重大经贸合作项目的调度、跟踪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对港、澳、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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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贸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促进活动计划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和合作活动 |
做好重要外商(宾)和团组来访与我县商务工作对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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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组织商务部和省、市、县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蓝山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
负责组织商务部和省、市、县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
|
指导、协调以蓝山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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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全县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 |
|
承担全县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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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相关 职责 |
相关部门 |
职责边界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重要 商品 进出 口管 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
《蓝山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64号) |
县发改委定期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县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组织实施。 |
县发改委 |
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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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境外 投资 管理 |
县商务局 |
核准县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
《蓝山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6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
县发改委 |
核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 |
||||
3 |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管理 工作 |
县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
县公安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涉卡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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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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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
||||
县地税局 |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序号 |
相关 职责 |
相关部门 |
职责边界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物流 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蓝山县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64号)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省发改委针对“双十一”出现的“爆仓”想象,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省交通厅: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省商务厅: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 |
县发改委 |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目标、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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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
县交通局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
5 |
典当 业管 理 |
县商务局 |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
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
6 |
再生 资源 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2007年第8号)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县发改委 |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县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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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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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县商务局对上级商务部门委托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设立典当行初审、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初审、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设立直销服务网点初审核查及备案等5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商务局接受上级商务部门对委托事项的监督及对本区域委托事项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商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股室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股室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股室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股室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商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股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1到2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股室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股室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3.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4.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5.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6.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股室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股室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股室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股室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涉及14个领域。县商务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1到2次。同时还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开展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主管股室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商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商务厅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网址:xwj_19805/201011/t20101101_258321.html。
三、有关措施
(一)省商务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商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油品质量安全,保障成品油生产、生活供求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成品油相关资质、证照手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成品油购销情况、供油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油品提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加油站成品油灌装零售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成品油经营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隐患大的成品油灌装零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重要储备商品(猪肉)监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商品(猪肉,下同)管理,保证县级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要商品供给,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承担中央及省级猪肉储备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储备重要商品的经营条件、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所储备重要商品和数量、质量及采购、保管、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所储备的重要商品进销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重要储备商品的启用和市场投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走访重要商品储备企业,实地查看企业仓储条件和所储备商品;
2、检查储备企业商品储备台帐;
3、核查商品储备企业进销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重要商品储备情况的汇报;
4、查阅相关商品购销台帐资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商品储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取消储备补助等措施。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或核减储备补助。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六)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商务局日常检查;
(四)商务局对商务主管股室抽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商务主管股室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省商务厅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省商务厅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任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予以注销经营许可;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1到2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商务相关股室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商务局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八)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目录内,下同)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买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帐户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发卡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九)加工贸易合同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的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地区内从事非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
(三)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效;
(四)是否提供进出口关税配额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
(二)通过联网平台查询、审核相关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日常监督,企业每年申报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主管部门审批。
(二)通过加工贸易管理系统(2003)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
(三)企业提交加工贸易书面资料(如进出口合同、生产能力证明、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证书、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进出口料件清单、单耗清单)时,再次核对书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以确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发放的有效性;
(四)加工贸易数据审核完毕,通过系统把相关数据发送给企业;
(五)企业凭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去国税、海关办理相应加工贸易手册;
(六)对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及未能出口的产品需给予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书;
(七)企业凭有效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书去海关核销手册;
(八)定期对企业的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二)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给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监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有序发展,现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主管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商务主管股室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商务主管股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对被抽查的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暂时锁定管理权限并通知相关的商务主管股室,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查企业的纸质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原则上按照审批项目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此前出现过违规现象的股室进行重点抽查。
县商务局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予以核查:
1.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2.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商务主管股室和企业同时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商务主管股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3.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商务主管股室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县商务局将有关审批股室和企业列入“黑名单”。下一步将对出现问题的商务主管股室的项目加大抽查力度,对出现问题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从严审核。
(二)复查:商务主管股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发现存在违规备案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县商务局根据一定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相关股室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
(二)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及全县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三)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股室存在违规登记情况的,列入“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监管
为规范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管理,现制定以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是否符合《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企业检查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方式,依法要求限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限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进一步核实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限制技术进出口内容,加强企业事后监管,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四)对获证企业抽查结果以《抽查结果报告》形式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限制性技术进出口单位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建立限制性技术进出口单位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进行联合年报公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县商务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商务局应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三)全县商业特许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许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商务股室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县商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由设县商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十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商务相关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股室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商务主管股室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县商务主管股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县商务局原则上按照商务主管股室审批项目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此前出现过违规现象的进行重点抽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予以核查: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有关商务主管股室和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商务主管股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
2.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县商务局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县商务局根据一定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县(区)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商务主管股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发现存在违规备案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全县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商务主管股室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
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活动载体包括:组织外经贸企业参加外经贸企业政策咨询会、开展QQ群服务、集中走访调研外经贸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推进、提供相关政策扶持等。 |
外经外贸承接 产业转移股 |
07462213281 |
2 |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 |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按法律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商务执法大队 |
07462213281 |
3 |
开展商务运行监测和信息服务 |
通过全县内外贸运行各监测系统开展对企业的调查监测,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
市场运行股 |
07462213281 |
蓝山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13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依法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
审计法第八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39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一)项 |
|
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法第二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一)项 |
|||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一)项 |
|||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
|||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一)项 |
|||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 |
审计法第九条 |
|||
2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 |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
审计法第八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二)项审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二)项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2 |
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3 |
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
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情况专报》、《审计建议函》、《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等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
审计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二)、(十四)、(十六)条 |
|
4 |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审计法第十七条 |
|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法第四条 |
|||
草拟向县人民政府、县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
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
5 |
审计属于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审计法第十七条 |
|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
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5 |
审计属于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4、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
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
|
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
|||
6、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7、县人民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
|||
6 |
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六)项 |
|
组织实施县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
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
组织实施其他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
7 |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二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七)项 |
|
对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 |
||||
8 |
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 |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八)项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9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参加审计行政复议或诉讼或政府裁决。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或县政府裁决 |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九)项 |
|||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九)项 |
|||
10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
||||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
审计法第三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十)项 |
|||
11 |
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
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十一)项 |
|
12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按县人民政府要求办理 |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十二)项 |
|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全县审计机关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按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审计执法实际,制定了《蓝山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蓝山县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蓝审发〔2013〕05号)。上述文件具体内容已在蓝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理或者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
2.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提出处罚的审理意见和建议,并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蓝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4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 |
|||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
|||
推动建设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
|||
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
|||
推动建立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
|||
2 |
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
负责审批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 |
|
指导督促基层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落实企业风险等级评价、分类监管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
|||
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
|||
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
参与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
参与食品风险监测工作 |
|||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并上报市局 |
|||
3 |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初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
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
|||
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
|||
监督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 |
|||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的初审工作,开展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 |
|||
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 |
|||
承担权限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机制、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衔接机制等稽查制度 |
|
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 |
|||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
|||
制定食品药品产品抽验监测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
|||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
5 |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
|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序 |
|||
组织制(修)定食品药品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
|||
组织、指导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
6 |
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 |
|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
推进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
|||
7 |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的年度和专题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
|||
组织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
|||
引导和支持食品药品相关协会开展工作 |
|||
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阳光工程”和“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
8 |
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 |
开展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
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
|||
9 |
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 |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 |
|
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
|||
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和联合检查活动 |
|||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
|||
承担对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 |
|||
1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 安全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餐饮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61号)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
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
||||
县商务局 |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
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实施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县粮食局 |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县发改委 |
负责将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 安全 监管 |
县教育局 |
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
|
|
县经信委 |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 |
||||
县环保局 |
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 |
||||
县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无照经营的查处和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收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
||||
2 |
保健食品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
县安监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县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医疗机构 药品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
县卫生局 |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
||||
4 |
化 妆 品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安监局 |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县工商局 |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 |
医疗器械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 |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医疗器械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
〔2010〕4号)。 |
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
6 |
疫苗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计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某医疗机构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
||||
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权限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 |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2005〕527号);6、《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在决定》(国发〔2012〕52号)。 |
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
县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
8 |
药品广告 |
县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对经市局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等宣传某药品,利用某疾病的多名患者形象和某医疗机构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该媒体所在地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
县工商局 |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中药代煎 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 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
县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10 |
城乡集贸市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监管 |
县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质量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 |
某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准备以个体工商户销售中药材,或超市等企业销售滋补类中药材,应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销售中药材的质量实施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餐饮具集 中消毒监 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
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
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计生部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 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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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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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监管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权限内药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无 |
县发改委 |
负责落实行政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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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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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 工作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省安监局组织对易制毒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超出许可数量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安监局责成县级安监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吸取教训,进行整改,经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恢复生产业。 |
县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县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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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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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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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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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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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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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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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生人口 性别比治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4号) |
无 |
县公安局 |
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117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109项、行政强制8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食品药品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法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0]14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发布了《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13年9月对该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发布了《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食药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调整建议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市级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通报给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
采取的措施: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四)药品生产监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市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
2、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根据投诉举报或省、市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专项检查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县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县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3、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五)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及其附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3、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4、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2、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3、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
4、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局负责权限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县区局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2、县局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3、市局负责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和飞行检查工作。县区局督促企业完成整改,视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4、县局负责权限内药品类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其他网站违法违规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情况实施监测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次并建立检查台账;每年对所在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进行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
5、对于投诉、举报的,市局应及时组织或转县局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规范配制行为,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及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行为。
2、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
3、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原、辅、包材供应商审计及成品是否全检后使用。
4、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等。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监督检查及有因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2、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部署,协助县局开展日常检查及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
2、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2、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公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药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媒体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2、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3、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同级媒体进行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移送原审批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药品广告监督检查处理。
1、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进行复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复审的其他情形。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3、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提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请。
4、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5、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将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6、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处理。
1、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复审的其他情形。经复审,认为医疗器械广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将予以纠正,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1)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3、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提请广告审查机关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2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4、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5、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将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6、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处理。
1、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回复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2、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1)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2)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3)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3、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八)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等品种。为加强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
(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
(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在核准许可前进行检查、许可后开展监督检查等。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及使用麻精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两次;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一次;负责每年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的抽查;负责每周登录查看特药监管信息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省局;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每季度年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
(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四)查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许可证或者在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四)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市局督办的重大案件,可分督办案件和跟踪督办案件。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已取得较好进展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相关部门和领导重视,激励和督促办案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跟踪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尚未取得一定进展或者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督办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办案单位排除办案阻力,深挖案源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保证案件依法办理、移送。市局督办案件一般采用文函督办,跟踪督办案件采用下发督办函的形式督办。
(十)重大案件查处及报告流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一些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可组织督查组前往案发乡镇督促检查或指导办案,如遇阻力较大、当地查处有难度,督查组可直接查办案件;也可以抽调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直接查办案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以《食品药品大要案情况统计报表》的形式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市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查办工作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当随时报告。办案单位应在督办案件督办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案件办结报告。
(十一)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核体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通报各乡镇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案件隐瞒不报、查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
通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警示信息、科普知识和监管工作动态,并提供相应信息检索服务 |
办公室 |
0746-2222861 |
2 |
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 |
提供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服务 |
蓝山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
0746—12331 |
3 |
食品药品检验业务咨询与技 术服务 |
对相关企业单位开展食品(含食品原材料)、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
蓝山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蓝山县药品 检验所 |
0746—2222861 |
4 |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食品股、药品股 |
|
5 |
食品药品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
提供食品药品方面的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
办公室食品股 药品股 |
0746—2222861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共3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起草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省、市及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 |
|
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流域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
|||
组织拟定全县水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 |
|||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
|||
组织全县水利发展和改革重大专题研究 |
|||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县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
|||
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
|||
审核县内重点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
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调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等工作 |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
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
|||
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
|||
组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组织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组织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组织防洪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 |
|||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
|||
3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
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 |
|||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组织县级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
|
指导乡镇做好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具体实施重要江河洪水调度 |
|||
组织拟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方案 |
|||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组织县级防汛督查 |
|||
组织编制发布县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上报洪涝旱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
|||
提出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提出采取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建议,提出汛期提前或者延长以及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建议 |
|||
指导重要江河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
|||
指导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
|||
5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组织拟订节水用水政策 |
|
组织制定节水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
|||
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
6 |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
|||
指导监督农村水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 |
|||
指导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7 |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
审核划定县级河道管理范围 |
|
负责相应责职权限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
|||
指导河道治理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的实施和管理 |
|||
组织指导监督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按权限实施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 |
|||
指导全县河道、堤防及其水闸等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 |
|||
8 |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组织征收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实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
|||
组织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 |
|||
组织全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
组织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监测、调查与结果公告 |
|||
9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
|
指导监督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
|||
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
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指导并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
|
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 |
|||
负责监督全县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
|||
组织协调跨乡镇重大水事纠纷调查处理 |
|||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
11 |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
|
开展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
|||
负责对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
|||
指导全县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
|||
12 |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
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利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
|
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县级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
|||
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队伍能力建设 |
|||
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县级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
|||
13 |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交办事项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河道 采砂 |
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湖南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试行)》 |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价款,颁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施河道砂石开采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
||||
县财政局 |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2 |
拟定 水功能 区划 |
县水利局 |
1、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06年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厅共同拟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
县环保局 |
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
||||
3 |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
县水利局 |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各省区市县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泊和水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县水利局 |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
全省湘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实施。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
县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利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县水利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水利局,水利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县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
县环保局 |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县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州)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有关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5、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省市(州)县(区)三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包括上级审批核发的项目)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审批的(包括上级审批核发的项目)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1至2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县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至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上报了解情况。
4、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上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防指及防指办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办事处)防办、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6、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7、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8、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11、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乡镇(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县防指及防指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指办和县委政府两办。
4、汇总报告。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5、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6、河道采砂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开展河道采砂;
7、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乡镇(办事处)不少于1个村组。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县水保局(河道管理站)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水利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5、违法违规进行河道采砂的。
(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
4、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2、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七)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县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5)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6)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7)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9)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县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1)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3)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6)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6)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标准规范
县水利局于2013年制定《蓝山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2、全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监督范围。
1、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山塘、堰坝等工程;
2、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10m3/s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
4、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5、引水流量10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
6、市级监督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县水利局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7、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8、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河道保洁 |
负责开展舜水河县城段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舜水河县城段水面日常垃圾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 |
水保局 (河道站) |
0746-2258710 |
2 |
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 |
水政 水资源股 |
0746-2227681 |
3 |
水法制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水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水政 水资源股 |
0746-2227681 |
4 |
组织防汛抗旱 宣传和演练 |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
防汛办 |
0746-2213561 |
蓝山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共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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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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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
|
组织制定我县有关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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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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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负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 |
|
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 |
|||
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
|||
承担县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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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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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负责管理本级公证机构 |
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法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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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
|||
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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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
|
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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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
指导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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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和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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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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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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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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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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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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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0746-22131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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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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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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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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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县人民检察院 |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
《人民调 解法》 |
|
县公 安局 |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
《人民调 解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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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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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 生局 |
1、做好县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县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配合县司法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县林 业局 |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
|
县国土资源局 |
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
县水 利局 |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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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 社局 |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
县工 商局 |
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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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县环 保局 |
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
|
县信 访局 |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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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 制办 |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2、对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3、指导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上级文件要求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县司法局在每年5月向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提高公证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7)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司法局备案。2.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令其改正。
2、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3、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蓝山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4.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档案和卷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四、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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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加强社会化法治 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
宣教股 |
0746-2213413 |
2 |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等活动。 |
||
3 |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送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社区法治宣传日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
4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 服务专项活动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
基层股 |
0746-2213413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5 |
法律咨询 |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法律援助 中心 |
0746-2213148 |
6 |
组织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组织公证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活动;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
公证处 |
0746-2213898 |
7 |
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组织律师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律股 |
0746-2213413 |
蓝山县体育局责任清单
(共17项)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蓝山县体育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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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体育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体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
贯彻落实党、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体育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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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全县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二、三、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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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全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草案。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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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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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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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监督检查全民健身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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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全县体育业余训练工作,组织参加省、市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平衡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管理全县性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
指导全县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工作,组织参加省、市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 |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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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性体育竞赛工作;组织裁判员、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职称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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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重大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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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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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培育、发展体育产业,研究制订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组织实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
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 |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第四款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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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 |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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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体育彩票的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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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全县体育设施建设布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制订全县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体育设施标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通知第四款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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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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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全县公共体育设施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
||||||||
6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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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2.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3.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3.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1.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2.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3.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4.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县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抽查不少于2个乡镇。
2.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体育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处理。县体育局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2.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全县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之一: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民健身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民健身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
1.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时,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2.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3.全民健身设施中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4.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每年由体育局对所辖新建的各类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2.监督抽查。县级组织专家对新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范围新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申报材料检查。在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场所实地检查。选派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申报材料,并组成检查组按照场地建设要求标准,实地进行逐一核实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5.整改后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上报市体育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体育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之二: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公共体育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
1.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2.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3.公共体育设施中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4.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每年由县体育局对所辖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2.监督抽查。县级组织专家对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申报材料检查。在县体育局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场所实地检查。选派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申报材料,并组成检查组按照场地建设要求标准,实地进行逐一核实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6.整改后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申报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所需健身设施的采购与安装监管负责。建设单位未进行场地及需求评估,或者是评估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不予申报认定。
2.县体育部门对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实施抽查制度,并选派由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健身器材进行质量检测,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止经费资助,不予认定。
3.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体育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四)县级体育社团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体育社团。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体育社团的建设、管理、体育项目及活动的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的培养、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配合民政部门对县级体育社团进行年检年审。
2.不定期检查。通过不定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社团组织。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社团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体育社团建议民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按照民政部门社团年检的统一部署,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对社团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赴实地进行抽查。
3.通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进行整改。体育社团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5.整理归档。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整改不到位的体育社团建议民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举办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体育竞赛使用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用品等举办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体育竞赛举办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举办单位是否按照体育竞赛的相关竞赛规程规定组织实施。
5.举办的体育竞赛的信息是否公开。
6.举办单位是否选派和聘请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7.体育竞赛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8.体育竞赛是否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由县体育局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进行实地检查。
2.对跨行政区域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体育竞赛,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实地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视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或抽查。
2.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责令整改。
3.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办赛。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办赛。对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六)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为内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体育经营活动
1.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4.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二)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射箭、拳击、皮划艇、击剑、蹦床、柔道、赛艇、游泳(含蹼泳)、救生、射击、摔跤、帆船、跳伞、动力伞、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滑水、武术(含散打)、跆拳道、弓弩、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漂流、冲浪、运动游艇、空手道、蹦极、保龄球、高尔夫球等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射箭、游泳射击、动力伞、滑翔、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弓弩、漂流、冲浪、潜水、蹦极、探险等项目)
1.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和救护人员。
2.从事危险性大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潜水和攀岩)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经营场所开放高峰时期的专项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检查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进行。
3.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等存档。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责令经营者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体育经营活动一般违法行为由县体育行政部门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开展群众性 体育赛事 |
开展各类全县性群众体育赛事 |
县体育局 |
2221788 |
2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推动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 |
县体育局 |
2221788 |
3 |
国民体质监测 |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情况调查,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
县体育局 |
2221788 |
4 |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 |
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推动全市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
县体育局 |
2221788 |
5 |
全民健身宣传 |
通过培训和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科学参与全民健身的理念和方法 |
县体育局 |
2221788 |
蓝山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共24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和推进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
|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
|||
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统计工作 |
|||
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
|||
2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 |
|
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
|||
监督管理全县各级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 |
|||
3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和投入产出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投入产出调查 |
|
4 |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 |
|
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
|
6 |
组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
组织实施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 |
|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 |
|||
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
|||
7 |
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组织开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
8 |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
监督管理全县各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
|
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
|||
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 |
|||
9 |
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相关工作,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等工作 |
组织全县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 |
|
组织全县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
|||
组织指导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等工作 |
|||
10 |
建立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制定和实施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规划 |
|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
|||
建设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 |
|||
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
|||
11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统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对全县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统计局主要负责查处全县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县统计局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0年8月制定了《蓝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蓝统〔2010〕13号)。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统计局文件要求,县统计局于2010年8月印发了《蓝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蓝统〔2010〕13号),作为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报市统计局和县法制办。
三、有关措施
(一)县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统计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县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组织实施。
(三)县统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统计调查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办事处)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统计局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县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办事处)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问题处理意见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法规投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达到县局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由县局按照相应执法流程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五)统计违法案件查处
一、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范围
(一)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
(三)未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
(六)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七)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八)调查对象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十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三)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十四)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
二、其中列入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2、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4、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5、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6、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统计局在发现统计违法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查处以市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统计公报 |
发布全县主要统计数 |
业务股 |
0746-2213373 |
2 |
蓝山统计宏观数据发布平台 |
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 |
业务股 |
0746-2213373 |
3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业务股 |
0746-2213373 |
4 |
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和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的咨询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开展咨询活动 |
法规股 |
0746-2213373 |
5 |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咨询服务 |
法规股 |
0746-2213373 |
6 |
中国统计开放日(每年9月20日左右) |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 |
办公室 |
0746-2213373 |
7 |
统计法制宣传 |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和宣传日活动 |
法规股 |
0746-2213373 |
8 |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申诉咨询服务 |
受理社会公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申诉,并按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处理;及时答复社会公众有关统计法律方面的咨询。 |
法规股 |
0746-2213373 |
蓝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共2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
实施公共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
承担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
2 |
研究、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和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研究、指导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
研究、指导文物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
研究、指导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
3 |
综合管理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及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生产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
综合管理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及电影艺术等。 |
|
重点抓好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及电影艺术等生产管理工作。 |
|||
4 |
负责实施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指导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文化艺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 |
|
指导公共文化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
指导文物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业务活动。 |
|||
指导广电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
指导新闻出版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和乡镇文化中心建设;组织、管理、指导群众性文艺活动;指导、协调发展少儿文化、老年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彩神-下载。 |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业务建设。 |
|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加强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礼堂)建设。 |
|||
指导、管理群众性文艺活动。 |
|||
指导、协调发展少儿文化、老年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彩神-下载。 |
|||
6 |
综合管理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管理;负责国家、省、市县级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和考古发掘项目及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 |
综合管理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工作,指导博物馆的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 |
|
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管理。 |
|||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发掘、抢救工作;指导监督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利用工作。 |
|||
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
|||
组织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
|||
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编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
|||
审核申报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方案及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 |
|||
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整理、保护传承工作。 |
|||
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资料整理 |
|||
承担全县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 |
承担本级法定的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审核转报工作。 |
|
承接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审核转报工作。 |
|||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
|||
承担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
|||
承担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
|||
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
|||
承担广播影视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
|||
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
|||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
|||
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承担著作权(版权)的监督检查的查处工作。 |
|||
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
|||
8 |
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
|
研究制订全县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文物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
研究制订全县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
9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县文广新局 |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2 |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
县文广新局 |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县工商局 |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
3 |
人民防空教育 |
县文广新局、 卫生局、 科技局等 |
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4、省人防办、省教育厅、省国教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教育的通知》 |
|
县人防办 |
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指导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提供学生所需教材;建立人防教育基地,大力推行基地化教育模式;共同组织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师资培训,保障培训及器材、活动经费。 |
||||
县教育局 |
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加强对学校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协助人防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人防教育基地化。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4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文广新局 |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2.省综治委《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
某学校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学校值勤老师,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事后,县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县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 |
县综治办 |
协助组长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协助收集专项组工作实施情况;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
||||
县公安局 |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
||||
县司法局 |
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
||||
县教育局 |
承担县综治办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
||||
县工商局 |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
县城管 执法局 |
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
||||
县水利局 |
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的山塘水库的日常管理,设置提示牌,禁止无关人员下水游泳;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5 |
娱乐场所管理 |
县文广 新闻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治安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法》 |
|||
6 |
重点目标防护 |
县人防办 |
负责重点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及防护的监督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县发改委 |
牵头负责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
||||
县规划局 |
负责对重点目标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
||||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城管执法局、电信局、 文广新局、 县电网公司 |
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办事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日常巡查和执法)
(二)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日常巡查和执法)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日常巡查和执法)
(四)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的合法权益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1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日常巡查和执法)
(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制定。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蓝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蓝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文化市场法制 宣传日活动 |
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
县文广新局新闻版权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2213315 |
2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 |
宣传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活动采取展示宣传图版、政策法规咨询、非法出版物展示、现场销毁非法出版物等形式来开展。 |
县文广新局新闻版权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2213315 |
3 |
图书借阅服务 |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
委托县图书馆 |
2213315 |
4 |
教育培训服务 |
乡镇(街道)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文化艺术股 新闻版权股 |
2213315 |
5 |
送文化下乡 |
开展电影下乡、送戏下乡、送晚会下乡,举办书画展等。 |
委托县文化馆、电影公司 |
2213315 |
6 |
开放与服务接待 |
更好地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开展文化艺术辅导,宣传我县生态文化、历史文化及地方文化,免费向游客开放博物馆与纪念馆,为公众的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
县文物管理所、 “两馆一站” |
2213315 |
注: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单位责任清单。
蓝山县物价局责任清单
(共15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
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
|
2 |
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
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
|
3 |
编制和执行全县价格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管理国家、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价费管理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实施全县有关价费改革方案及管理措施 |
|
制定价费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指导价费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做好有关价费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
|||
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包含在价格中的基金和附加) |
|||
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负责各种培训类收费的监管,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
|||
负责县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提出使用安排建议。 |
|||
负责全县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
|||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参与的社会价格监督体系 |
|||
受理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及时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对价格突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
|||
负责全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费信息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必要时依法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
负责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制定我县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定价成本核算办法,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组织实施我县稻谷、生猪和常用消费品成本价格发布 |
|||
制定全县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规范,实施涉案物价格复核鉴证,指导县级价格鉴证机构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制定、调整行政性收费 |
县物 价局 |
会同县财政局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 |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蓝山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项第六条 |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物价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省、市批准的,应当报省、市批准。 |
县财 政局 |
会同县物价局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 |
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县物价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会同县物价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省、市批准的,应当报省、市批准。 |
|||
2 |
制定、调整事业性收费 |
县物 价局 |
会同县财政局批准事业性收费 |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蓝山县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项第六条 |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物价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县财 政局 |
参与批准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法制办的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永州市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永发改[2013]292号)作为我县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物价局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县物价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二)对价格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受理机关的监督
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县物价局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制定价格。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物价局应加强对受理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物价局价费管理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物价局对价费管理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变更、延续、撤销等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物价局每年至少一次对价费管理股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价费管理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公文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查阅,核查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行使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考核;
(四)对受理的针对行政审批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物价局对价费管理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物价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价费管理股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县物价局对价费管理股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对价费管理股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物价局对价费管理股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价费管理股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物价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价费管理股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价格时,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
(二)对于价费管理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管价文件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的,县物价局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物价局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对属地管理的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物价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县物价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价格监督检查局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物价局根据省、市发改委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物价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物价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价格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永州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永州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蓝山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蓝山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省发改委已制定《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物价局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发改委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县物价局在省、市发改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省、市发改委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市发改委主要行使市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好市场公平竞争监管责任,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查处范围
县物价局负责的重大案件查处范围包括:
(一)省各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县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本县内的省、市管企业总部(不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县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企业的案件;
(三)在本县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程序
县物价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物价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县物价局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县物价局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县物价局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县物价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县物价局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县物价局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县物价局负责人审批。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措施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市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价格和收费公示 |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
价费管理股 |
2229308 |
2 |
价格宣传 |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物价局办公室价格信息中心 |
2213520 2213519 |
3 |
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 |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2219336 |
蓝山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共24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研究拟定全县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2 |
研究提出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的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拟定畜牧兽医和渔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饲料工作发展规划。 |
研究提出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发展的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
|
|
参与研究拟定畜牧兽医和渔业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饲料工作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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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提出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
|
|
研究提出全县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
||||
4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的技术推广;指导畜牧兽医及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拟定地方性畜牧业和渔业种苗、产品、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参与制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
研究拟定全县畜牧兽医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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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重大科研的技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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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畜牧兽医及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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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地方性畜牧业和渔业种苗、产品、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参与制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5 |
负责全县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
负责全县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
|
|
6 |
执行国家《渔业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畜产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 |
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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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产资源和草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 |
||||
7 |
负责全县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
负责全县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 |
|
|
负责渔船检验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 |
||||
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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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及监督、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 |
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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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检查。监测、预报、发布动物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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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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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权限管理畜牧业、渔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畜牧业、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 |
按照权限管理畜牧业、渔业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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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畜牧业、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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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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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畜共患病防治 |
畜牧水产局、卫生局、林业局 |
畜牧水产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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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监督 |
畜牧水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公安局 |
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在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及收贮、运输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畜禽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六)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七)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根据上级及本级检测计划,采取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同步进行的方法对动物及其产品抽样检测,从养殖场、屠宰场和市场等各环节开展不定期抽样检测。
(二)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畜禽水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三)分析会商。根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畜禽水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畜禽水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列入“黑名单”范围,加强重点监管。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目标考核。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禽不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认真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畜禽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被污染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经营销售的畜禽水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合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4.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七)冒用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养殖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落实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在重要时期,按照上级的安排开展专项检查。
(二)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对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与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四)通过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县乡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村、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以及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可采取查文件、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监督检查措施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露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法开展实验室活动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贮藏、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七)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动物诊疗活动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九)运输、加工、销售、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持证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贮藏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畜禽屠宰安全监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三)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畜禽屠宰安全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畜禽屠宰安全情况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按照《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产品质量 安全宣传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
畜牧水产局 |
2223811 |
2 |
产品认证服务 |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
||
3 |
开展技术服务 |
开展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
||||
组织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
组织开展养殖业科技推广、培训、交流与合作活动 |
||||
4 |
提供技术 服务和培训 |
提供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组织养殖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 |
||
5 |
受理投诉举报 |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清单
(共1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研究拟定全县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乡镇建设、村庄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市政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
指导全县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并组织相关配套制度 |
|
组织制订并实施规划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 |
|||
组织制订全县规划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
指导全县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
|||
2 |
负责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负责县城勘察、市政工程测量;指导全县建制镇规划、村镇规划,承办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批报的有关工作;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组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并组织实施 |
|||
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专项规划 |
|||
负责县域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审查 |
|||
负责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
3 |
承担历史名镇、名村的初审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及规划、建设;负责全县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城市风貌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负责城市街道文化景观、雕塑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要街道立面景观改造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布点及监督管理;参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 |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名镇、名村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 |
|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工作 |
|||
参与、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及规划、建设 |
|||
负责全县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 |
|||
负责城市主要街道立面景观改造的规划审批、管理 |
|||
负责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布点及监督管理 |
|||
4 |
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 |
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含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
监督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行为,并组织各类检查工作 |
|
依法制定全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
制定全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动态监管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 |
|||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
|||
指导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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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业对外经济合作;指导全县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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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全县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调查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规范性文件 |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计价规范 |
|
负责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调查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规范性文件 |
|||
7 |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检测试验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负责全县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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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察 |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察 |
|
9 |
负责规划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和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规划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负责规划区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执法监察 |
|
负责规划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规划建设规费的收取与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资金、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查促各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核算和内审工作 |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规划建设规费的收取与管理 |
|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 |
|||
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资金、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查促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
|||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核算和内审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案件的规划执法监察 |
1、县住建局 2、县城管执法局 |
1、县住建局负责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规划执法监察; 2、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执法监察 |
湘政函[2010]28号 蓝政发[2003]10号 蓝编发[2009]13号 |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县住建局委托县房产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有2项:
1、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2、商品房预售许可。
根据“放权不放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受委托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受委托机关依法、正确行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住建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形式与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工作组。政务办理中心会同业务股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指导。分别制定各类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力求流程明晰、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效保障各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高效办理;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详见注1)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建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人民政府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
(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
(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各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汇报;
(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六)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被检查单位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六)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
15.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严格加强对项目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的监管。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1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建立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1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建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7.建设单位未与依法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8.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9.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10.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1.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未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条款的;
19.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未按照设计方案和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设施设备和技术材料;
20.未制定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设施设备;
21.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建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部门为主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县住建局关于印发《蓝山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蓝规建发[2013]79号)作为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住建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住建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蓝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共1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
研究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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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制度;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衔接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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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对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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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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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牵头推动金融创安工作,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
牵头组织完善县级金融创安考核考评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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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开展市级金融创安考核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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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协调指导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协调指导打击地方金融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承办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 |
强化的职责 |
会同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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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打击地方金融领域非法金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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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修改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和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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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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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县内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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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定期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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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全县开展民间融资风险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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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培养、推荐上市公司;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分配方案以及股份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 |
负责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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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推荐、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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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及风险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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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参与集合信托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资产证券化及股权质押融资等融资创新类业务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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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参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全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股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及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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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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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类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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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联系保险业监管部门和驻蓝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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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联系驻蓝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机构等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地方金融证券保险期货领域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拟订全县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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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全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运营及网点布局情况,实时防范风险,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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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对我县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
负责制定考核政策,并根据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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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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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组织协调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工商部门 |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湘打非办〔2013〕6号)。 |
|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
建立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定期开展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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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 |
协调县内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定期报送,定期组织全县开展民间融资风险排查,制定和修改《湖南省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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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主管 部门 |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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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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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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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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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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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 |
金融办 |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查及日常监管工作。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 |
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例,金融办负责公司设立审查工作;工商局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
财政部门 |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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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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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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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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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 |
金融办 |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查及日常监管工作。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 |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为例,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公司设立审查工作;市工商局凭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负责凭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负责凭省、市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批复原件,办理变更登记。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0〕66号)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管职责。在省、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1、非现场监管。
金融办使用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金融办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管。金融办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
(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
(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
(4)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
(5)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
(6)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
(7)审慎性经营指标;
①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②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③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非现场监管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
2、现场监管
(1)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根据年度或周期制定现场监管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现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监管重点项目。
(2)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监管工作组至少应由两名监管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开始现场监管前,监管工作组应开具《现场监管通知书》,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部门印章;监管工作组应在开展监管工作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场监管通知书》;被监管机构收到《现场监管通知书》后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到人签字。
(4)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①表明身份及监管意图;
②进点会谈;
③调阅资料;
④现场审查或查勘;
⑤调查取证;
⑥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
⑦填写现场监管事实确认书;
⑧形成监管事实与评价;
⑨现场监管总结会谈;
⑩结束现场作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时,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上报至县政府金融办依法处理。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远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二)现场检查。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各市州、县区金融办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
(二)县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级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市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四)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五)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在县级立项,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重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金融办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市、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上报至省政府金融办依法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金融人才培训服务 |
1、金融知识普及与推广培训服务; 2、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性人才培训服务。 |
金融办 |
0746-2213530 |
2 |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申诉 |
接受企业、个人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申诉,依法予以登记并会同有关科室及时处理。 |
金融办 |
0746-2213530 |
3 |
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 |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服务全县实体经济发展。 |
金融办 |
0746-2213530 |
4 |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月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
金融办 |
0746-2213530 |
5 |
资本市场政策宣传 |
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会、组织企业赴省参加培训会等形式,对企业高管进行政策宣传。 |
金融办 |
0746-2213530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