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1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贯彻执行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城市照明、燃气热力、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负责贯彻执行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
|
承担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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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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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城市照明、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区公用事业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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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公用事业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培训工作 |
承担公用事业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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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管理城区环境卫生工作 |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 |
|
管理城区环境卫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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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
|||
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和垃圾处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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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城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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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街道绿化以及公共绿地、公园、苗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生产、销售和花卉经营等单位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 |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街道绿化以及公共绿地、公园、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
|
负责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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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生产、销售和花卉经营等单位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城区总体规划区内城市绿地规划审查和管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负责城市雕塑的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审查报批;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迁移审批 |
负责城区雕塑的管理和维护 |
|
会同规划等部门做好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审查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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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迁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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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设计施工、维修企业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区的给排水(含二次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
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设计施工、维修企业的资质考核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城区的给排水(含二次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负责城市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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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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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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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制定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制定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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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城区景观相关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会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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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城区亮灯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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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区景观照明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
|||
组织实施照明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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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城区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燃气热力市场 |
负责城区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燃气热力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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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实施城区公用事业管理行业的科技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创新工作 |
组织实施城区公用事业管理行业的科技推广应用 |
|
组织实施城区公用事业管理行业重大技术的引进、创新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费,制定城管经费预决算;负责监督、管理城区电力附加费和自来水方面的有关规费;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政策法规,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垃圾代运费、车辆卫生费、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等方面的有关规费,归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各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费,制定公用事业管理经费预决算 |
|
负责监督、管理城区电力附加费和自来水方面的有关规费 |
|||
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政策法规,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车辆卫生费、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等方面的有关规费 |
|||
归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各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
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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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及沿线桥梁、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放城市公路道路、企业管理的开放城市公共道路的路产、路权及相关管理设施及按城市道路标准发行的城市出入口公路的维护和管理 |
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及沿线桥梁、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
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放城市公共道路、企业管理的开放城市公共道路的路产路权及相关管理设施及按城市道路标准发行的城市出入口公路的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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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城区排水 处置和监管 |
县公用事业局 |
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和污水管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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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保局 |
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直排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直排环境的水质监测的监管;负责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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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生活 垃圾处置 |
县公用事业局 |
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处置(填埋等)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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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保局 |
负责县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对有毒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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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区供水 水质检验 城镇供水 水质检测 |
县公用事业局 |
负责供水行业的监管工作,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供水服务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 |
|
|
县卫生局 |
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许可管理主体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三)承接部门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性;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审批窗口的审批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县级管理部门,有权调阅受检部门的管理审批案卷、管理情况和文件材料;有权调阅各审批窗口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众反映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审批事项职权和监管行为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所属单位审批部门在行使审批职权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
1.审批主体不合法;
2.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监管程序不规范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纠正或者整改欠以上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审批窗口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接到《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或者整改,并书面向发出《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该通知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审批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并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窗口和所属单位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已经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1、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相关许可决定的;
5、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予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窗口和所属单位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务的;
3.审批管理工作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审批管理的;
5.对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所属单位审批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定职能的规定而产生国家赔偿的,由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履行赔偿责任。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所属单位。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用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内容 |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节约用水、城市亮化、垃圾分类等事项进行宣传 |
蓝山县公用 事业管理局 |
0746-2223783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国家税务局责任清单
(共1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
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 |
负责辖区内税收 征收管理 |
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3 |
负责对辖区内 纳税人的税务检查 |
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负责督办案件和协查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货物及劳务税的征收管理权 |
县国税局 |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某纳税人如果是不从事房地产、建筑安装、生活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其货物及劳务税由国税局征收。 |
县地税局 |
不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 |
||||
2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 |
县国税局 |
按企业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归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
某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所得税归国税局征收。 |
县地税局 |
按企业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归属 |
||||
3 |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
县国税局 |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国税发票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
某国税机关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开发成本偏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国税部门对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部门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 |
县地税局 |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
||||
4 |
支持电影事业发展 |
县国税局 |
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
从事电影事业的企业将享受国家多项政策支持。 |
县发改委 县文广新局 |
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电影发行放映的运营、服务和管理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抓好《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
||||
县财政局 |
实施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影院建设资金补贴政策。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县城数字影院建设的均衡发展 |
||||
县人民银行 |
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支持 电影 事业 发展 |
县住建局 县国土资源局 |
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实行协议、挂牌等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积极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 |
|
|
5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 |
县教育局 县人社局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 |
||
县教育局 县人社局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注:国地税部门共同对某一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是按税种进行管理权限的划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清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数据分析和实地查看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汇总缴纳资格。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的审批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免税,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对出口退(免)税企业提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进行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的出口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申请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退税审核系统和征管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
(二)查阅企业申请的纸质资料;
(三)向海关等部门核实企业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违反规定或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一经发现则取消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抽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蓝山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发现出口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进行资格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定)待遇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看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收集和保存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以及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确保有关数据完整和准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税法宣传 |
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和纸质资料进行税法政策宣传。 |
办税服务厅 |
0746—266374 |
2 |
免填单服务 |
通过税务机关自行打印表单,交纳税人确办理纳税事项。 |
纳税服务科 |
0746—266374 |
3 |
三证联办 |
通过资源共享,加强风险信息交换、风险管控方式,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信息采集标准。 |
征收管理科 |
0746—269096 |
4 |
“走出去” 企业 |
积极为“走出去”企业推送税收政策,了解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告知税收风险,实现税企互动。 |
税源管理科 |
0746—266477 |
5 |
政策咨询 |
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平台、纳税人学堂、到户辅导等多种手段宣传税收政策,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组织纳税人进行政策培训,畅通政策辅导渠道。 |
政策法规科 |
0746—266004 |
6 |
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
通过开展区域税收整治,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稽查局 |
0746—266014 |
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共53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
1 |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 |
|
|||||||||
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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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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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
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政策 |
||||||||||||
2 |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指导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
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 |
|
|||||||||
指导、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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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涉及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应复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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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单位个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
||||||||||||
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事宜 |
||||||||||||
指导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巡查工作,对各乡(镇)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负责国土资源的法律宣传、咨询和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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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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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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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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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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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规划局部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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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实施全县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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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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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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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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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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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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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调处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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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处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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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保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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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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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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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 |
征地办、整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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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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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部、省、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承担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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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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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 |
征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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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
征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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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
征地办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
6 |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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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大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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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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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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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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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
承担国有土地划拨项目、国有土地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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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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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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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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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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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城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 |
储备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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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
储备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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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储备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利用工作 |
储备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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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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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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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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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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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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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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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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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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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按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县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转让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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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划定县级规划矿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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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县本级采矿权登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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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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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县本级采矿权抵押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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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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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本县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护勘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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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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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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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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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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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规范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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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监测。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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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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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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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温能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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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相关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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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布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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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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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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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相关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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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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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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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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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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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施工单位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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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组织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国土资源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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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收益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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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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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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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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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层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蓝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识。 |
指导监督全县测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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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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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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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立案查处由县本级负责查处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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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县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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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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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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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导和管理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蓝山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话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
负责基础地理信息集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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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档案资料信息化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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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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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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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公共服务目录的编制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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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制度;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对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
监督检查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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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等专项执法行动及土地、矿产资源动态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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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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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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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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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县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发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家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
县农业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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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 水利、 林业、 环境保护、 建设、 交通、 计划等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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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第五条 |
国土资源部门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县发改委、 财政、住建、环境保护、 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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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 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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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资源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提议,决定启动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住建局 等部门 |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
县气象局 |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
|||||||
县民政、卫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 公安等部门 |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
4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七条 |
某建设单位因某项工程施工需要使用场地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首先由县住建局对临时用地作出规划许可,最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时用地作审批意见。 |
|||
县住建局 |
负责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 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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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审批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十条 |
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征询住建局意见,符合规划前提下,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
|||
县住建局 |
负责规划用途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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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五十六条 |
某单位要求改变一宗地土地用途,该单位首先应经县住建局同意,作出改变土地用途的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对该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
|||
县住建局 |
负责审核改变用途是否符合规划 |
|||||||
7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审核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审核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项目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 |
新城某宗土地根据规定挂牌出让,县住建局出具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部门编制该地块的挂牌出让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方案进行集体会审,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核该方案。 |
|||
县住建局 |
负责出具招拍挂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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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有土地划拨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
某单位申请一宗地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委、住建局分别对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
|||
县发改委 |
负责项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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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责编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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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
立项前,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修改完善后,上报立项。论证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地、规划用途、面积、规划方案等;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耕地建设质量标准等;发改、水利、林业等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审核论证工作立项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确认。并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各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项目选址、审批、规划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质量评定、项目检查验收、审计、资金拨付、建后管护和耕种等环节的监管,共同参加土地整治项目复核。 |
|||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环保局 县审计局 等相关部门 |
财政部门主要审查资金筹措、投资预算等;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耕地建设质量标准等;发改、水利、林业等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审核论证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
某县国土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
县环保局 |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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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矿权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县本级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及上级发证的呈报工作 |
《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法》 |
某县某铅锌矿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和该县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县安监局 |
办矿安全生产措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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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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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 |
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党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5.4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6万元。财政部门依法接收和处置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甲作出党纪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县财政局 |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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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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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 |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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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 |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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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井关闭监管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矿井关闭监管 |
县发改委 |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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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县经信委 |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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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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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国土资源所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权责一致、严格监管”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国土资源所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国土资源所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考依据职权,可以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查处辖区内复杂、重特大违法行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国土资源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内外业核查、抽查、预检、验收、评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确定防治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开展培训;
(二)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核查、抽查、验收和评审;
(四)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数据对接、更新和维护工作;
(五)责令整改完善;
(六)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受理预审申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市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各地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市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市报备;县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市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各地开展一次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规定。
2.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意见,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七)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资料;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台帐是否记录清晰、指标来源是否正确;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各地开展一次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查通知,对督查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所辖乡镇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查处辖区内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县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乡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县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办事处)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三是对乡镇上报的数据全面开展审核,以乡为单位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九)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6、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2、对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土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发现土地登记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返回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国土资源所属部门可直接按照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十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省、市国土资厅局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乡镇国土资源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上述(二)、(三)类案件,县国土资源厅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乡镇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乡镇国土资源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执行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原则执行;
(二)占用耕地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情况,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是否符合要求;
(三)耕地是否有效保护,有无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乡镇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督查对象;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审核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二)是否完成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任务,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是否及时组织落实,是否及时备案,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在25度以上陡坡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市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等禁止区域开发整理或开垦耕地;
(四)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县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督查对象;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冻结指标使用,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五)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履行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变更情况;
(三)建设用地建设施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项目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开竣工申报,局相关科室实地抽查,发放催办函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十六)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改变土地用途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改变土地用途单位是否按批准用途使用;
(二)涉及补交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补交完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项目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改变土地用途单位申报相关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十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等转让、出租;
(二)涉及补充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补交完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项目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转让、出租双方申报相关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璀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地质环境监测 |
开展蓝山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和预警预报,地质遗迹保护与建设,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提供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和数据。 |
蓝山县地质 环境股 |
|
2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技术咨询服务 |
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负责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工作。 |
蓝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 |
|
3 |
储量评审 |
组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开展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
蓝山县矿产 资源储量股 |
|
4 |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 “8.29”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股室办公室 |
|
5 |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及 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公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咨询,国土资源业务咨询。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
|
6 |
地价信息发布与咨询 |
编制全县基准地价同、标定地价,并定期监测,定期更新,并发布有关地价信息,提供有关咨询。 |
地产股 |
|
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共4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
拟定本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
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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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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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承担环境行政应诉工作 |
|||
2 |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决策环评、政策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
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负责对全县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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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总量控制相关政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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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乡镇政府污染减排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 |
|||
做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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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 |
|||
发放县级管理企业单位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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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和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放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
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并参与规划评估等工作 |
|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
|||
审核县级其他部门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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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
|||
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拟定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拟定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
|||
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
|||
4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环境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水质良好湖泊环境保护工作 |
|
监督管理工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
|||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
|||
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
|||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 |
|||
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 |
|||
负责监督管理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
|||
参与调查处理因固体废物引起的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
|||
建设和管理全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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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固体废物管理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
|||
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
负责组织县本级污染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县管污染治理项目立项提出审查意见。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 |
|
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
|||
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
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
组织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 |
|||
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
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
|||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
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
|||
6 |
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预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我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
|||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预审工作 |
|||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和异地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
|||
负责含有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转移、贮存、处理、处置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 |
|||
开展全县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 |
|||
开展全县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
|||
负责核与辐射污染治理的管理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建设规划 |
|
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
|||
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
|||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
|||
开展全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工作 |
|||
加强本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
8 |
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规范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环境执法行为,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
拟定全县征收排污费预算;负责全县排污费核定收缴工作 |
|
组织实施排污费收缴、稽查工作;建立征收排污费台帐,管理排污收费票据 |
|||
组织实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新(含改、扩)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组织县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办理县级环境信访事项,负责信访、群众举报的答复处理工作;负责重大的、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污染纠纷的现场调处、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 |
|||
负责查处属于县本级的环境违法案件 |
|||
加强本县监察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 |
|||
9 |
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市内跨区域、流域或者重、特大环境事故和污染纠纷。 |
组织全县环境污染事故预测与预警工作 |
|
收集、整理、报告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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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响应,参与污染事故处置 |
|||
组织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
|||
督促检查环境污染事故后生态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 |
|||
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县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产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采购、绿色税收等政策,按职责监督实施。 |
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
|
参与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市绿色产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采购、绿色税收等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县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 |
|||
11 |
负责指导全县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重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 |
|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参与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
|||
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 |
|||
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组织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
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 |
|||
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
|||
组织开展全县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 |
|||
组织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及其生态、环保培训 |
|||
组织、指导全县环保NGO和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公众参与 |
|||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
|||
负责全县环保舆情研判、处置和指导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3 |
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 |
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 |
|
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系统 |
|||
全面发布环境政务信息、环境质量信息 |
|||
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
|||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
14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施 |
|
组织开展全县环保教育培训 |
|||
开展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 |
|||
承办全县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环境质 量状况监 测与发布 通报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县水利局 |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
||||
2 |
放射性药 品管理 |
县环保局 |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号)。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
县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危险化学 品监管 |
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危险化学 品监管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4 |
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 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 |
县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县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 |
县发改委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县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
5 |
固体废物 进口监管 |
县环保局 |
对全县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由商务部门发放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并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管,由环保部门发放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对加工利用单位进行环保监管,由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质量成分进行监管。 |
县商务局 |
发放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并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
||||
6 |
自然保护 区管理 |
县环保局 |
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负责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工作,承办县内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预审工作。 |
1、《自然保护区条例》 2、县政府三定方案 |
如县区申报新建市级级自然保护区,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将县区请示文转批我局办理,我局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包含农业或林业部门相关人员)组织审查,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隶属于农业或林业的保护区,其部门可以进行内部审查。 |
县林业局 |
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生物多样 性保护 |
县环保局 |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 |
县政府三定方案 |
环保部门负责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制订生物多样性战略行动计划,开展种植资源保护对外合作。外来物种分为农业和林业两类,分别由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如一枝黄花的防治由农业部门负责;美洲斑潜蝇的防治由林业部门负责。 |
县林业局 |
组织和协调全县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和湿地保护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衍生物进出口的管理和监督。 |
||||
县农业局 |
负责全县外来生物管理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外来生物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综合治理、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工作;拟定、调整外来入侵生物名录;承办全县外来生物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
||||
8 |
畜禽规模 养殖污染 防治 |
县环保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对畜禽养殖进行区域划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如养殖粪便利用制作有机肥或沼气等等。 |
县畜牧 水产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
9 |
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 |
县环保局 |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蓝山县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紧紧围绕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蓝山。 |
县发改委 |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3、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
||||
县财政局 |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 |
县经信委 |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
|
|
县住建局 |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
||||
县公安局 |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
||||
县商务局 |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
||||
县物价局 |
1、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2、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
||||
县科技局 |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
||||
县气象局 |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
||||
县人社局 |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
||||
县政府 督查室 |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
县广播 电视台 |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1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检查),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二)适用依据准确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四)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措施
对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构的监督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对象
受县环保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机构。
二、监督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措施
县环保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程序
县环保局对受委托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环保局法制部门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县环保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环保局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执行力考核的依据。
六、监督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环保局和受委托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因受委托机构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构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县环保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总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等规定,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4、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环保局负责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现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六)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是否在蓝山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是否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是否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七)是否通过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是否与认定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掌握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监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建立管理数据库。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做好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
(三)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质量考核和质量体系情况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环保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或终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法律规定由县环保局查处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县人大、县政协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蓝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部门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69环保热线、省市环保部门网站和网上投诉栏目、县长信箱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项 |
环境监察大队 |
0746-2218930 |
2 |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
绿色购物、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家电节能减排、血铅防治知识、工业污染防治、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
办公室 环境管理股 环境监测站 |
0746-2213213 14786485633 |
3 |
政务信息公开 |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
办公室 |
0746-2213213 |
4 |
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
全县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
办公室 |
0746-2213213 |
5 |
重点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结果公开 |
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排放标准、超标倍数、监测时间等 |
环境监测站 |
14786485633 |
6 |
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
根据监测情况,每月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
环境监测站 |
14786485633 |
7 |
水环境质量报告 |
根据监测情况,每月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包括断面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
环境监测站 |
14786485633 |
8 |
环境统计年报 |
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
环境管理股 |
0746-2213213 |
9 |
“六·五”世界环 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办公室 环境监察大队 |
0746-2213213 0746-2218930 |
10 |
“12·4”法制宣传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 |
办公室 环境监察大队 |
0746-2213213 0746-2218930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共53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提出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议,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 |
|
牵头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
|||
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发展战略、规划,并负责衔接平衡,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
优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
|||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
2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交通行业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拟订有关措施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
指导监督实施公路、水路、道路运输等行业规划和标准 |
|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制定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
负责道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
|||
负责道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
|||
3 |
承担公路、水路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全县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
|
办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标准 |
|||
配合省、市建立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
|||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
|||
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与监督 |
|||
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维护、运营政策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
|||
按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承担公路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公路运输及工程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实施全县公路、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
|
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定额和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单预算 |
|||
负责由县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 |
|||
负责县管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 |
|||
负责审查县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 |
|||
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 |
|||
负责县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估 |
|||
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考核及行业管理工作 |
|||
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办法、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
|||
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
|||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信息综合,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
|||
参与县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工作 |
|||
组织全县重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招投标工作;对其他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
|||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单位及人员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 |
|||
负责公路、水运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
|||
指导开展全县公路、水上"三乱"治理工作 |
|||
监督检查主管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县城内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县运政管理和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运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公路运输服务工作;负责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
承担并指导公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
县运管所 |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 |
|||
负责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县城市客管办 |
||
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 |
|||
负责拟订全县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
县运管所 |
||
负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
|||
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政策和标准 |
|||
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道路运输 |
|||
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资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
|||
5 |
组织协调辖区内干线公路、重点和大中型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
|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
|||
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与监督 |
|||
牵头拟订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维护、运营规范性文件,严格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
|||
按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
|||
拟订全县公路、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国家、省级公路工程和国家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组织协调辖区内干线公路、重点和大中型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
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定额和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单预算 |
|
负责由县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 |
|||
负责县管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 |
|||
负责审查县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 |
|||
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 |
|||
负责县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估 |
|||
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考核及行业管理工作 |
|||
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规范、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
|||
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
|||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信息综合,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
|||
参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
|||
参与县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工作 |
|||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单位及人员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 |
|||
监督检查主管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
|||
负责公路、水运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
|||
6 |
拟定全县干线公路、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 |
拟定全县公路、水路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审批、核准省和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拟定国道、省道和干线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
|||
负责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引资项目管理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
负责公路水毁补助经费的核定工作 |
|
组织编报、衔接交通运输厅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
|||
组织编报、审核、报送、下达公路、水路、站场建设计划,审核、下达交通基础建设、公路大中修、危桥(隧)改造、安保工程、航道养护、交通信息化等年度计划 |
|||
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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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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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协调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工作;承担全县交通战备工作。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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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实施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已营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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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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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国省道公路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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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重要国省道路网运行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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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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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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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指导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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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重点道路、水路物资运输、紧急客运道路运输、水路战备军事运输、防汛抢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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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监测、信息引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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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交通安全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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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国道、省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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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 |
牵头实施全县交通科研计划项目攻关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编制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市场的培育工作组织交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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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8 |
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宣贯工作,指导行业计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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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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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科教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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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中长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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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中长期交通科技、标准化、教育发展政策、规划、规范和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交通运输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编制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国防交通基本建设、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计划 |
|||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行业培训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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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承办交通行业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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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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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营运车辆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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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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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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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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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智力引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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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内侨务和外事、统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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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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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河道采砂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督下级航道管理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实施许可;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河道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矿产资源法》;7、《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蓝政办发〔2012〕63号) |
案例1、发现某某在管辖河道内实施违法采砂行为,县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张某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其他部门协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2、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采砂权,同时先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 |
县水利局 |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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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
2 |
物流市场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蓝政办发〔2012〕63号) |
为加强物流市场管理,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物流市场管理 |
县发改委 |
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蓝政办发〔2012〕63号) |
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县经信委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县商务局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县经信委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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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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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参与相关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某普通公路项目要进行施工公开招标,县局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设单位的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行业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建 设单位将备案好的施工招标文件送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并商定招投标具体时间,抽取评标专家。开标时,县局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行业纪律监督。县发改委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行政监督。投标人和利害相关人对施工招投标理活动有投诉的,由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和处理 |
县发改委 |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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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路局) |
负责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9、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
Xx年xx月,某普通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资质。 |
县安监局 |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管辖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 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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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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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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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路局) |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
普通公路发生大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在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县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
县安监局 |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
||||
县公安局 (县交警大队)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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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监管 |
县住建局 |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1、一新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同时向当地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因有关消防设计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又向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申请专家评审,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单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建设工程监管 |
县住建局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位擅自降低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对其依法查处,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依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了查处。2、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县公安局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
县水利局 |
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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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建设工程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1、一新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同时向当地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因有关消防设计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又向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申请专家评审,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单位擅自降低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对其依法查处,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依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了查处。2、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县公安局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
县公安局 (县交警大队) |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县城乡与住房建设局组织对全县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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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同下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 食品的运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住建局 |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县水利局 |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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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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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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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 监督局 |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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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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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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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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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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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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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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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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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校车安全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3、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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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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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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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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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经信委 |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县工商局 |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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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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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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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监察局 |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县安监局 |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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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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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县住建局 |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县财政局 |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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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成品油价格补助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
县财政局 |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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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
同下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2 |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
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上进行查处。 |
县公安局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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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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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气污染防治 |
县环保局 |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同下 |
同下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大气污染防治 |
县发改委 |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
为防治大气污染,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公共绿色交通。环保局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发改委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资金支持,监督资金使用。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商务局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物价局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科技局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气象局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人社局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文广新局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督察室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县财政局 |
负责协调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县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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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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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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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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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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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大气污染防治 |
县物价局 |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
为防治大气污染,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公共绿色交通。环保局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发改委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资金支持,监督资金使用。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商务局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物价局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科技局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气象局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人社局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文广新局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督察室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县科技局 |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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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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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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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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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督查室 |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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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营运的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非法从事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117项。县级部门(包括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运管所、公路站,路政大队,下同)的工作指导、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管辖部门的指导、监督;管辖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管辖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级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管辖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级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由县级部门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县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
(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四)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县级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县级部门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或者在管辖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后逐级上报县级部门后启动。
县级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属地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县级部门还是交由属地部门办理。
县级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级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交政法〔2012〕231号)要求,县交通运输局2013年发布了《蓝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办法》(LSDR-2013-16001蓝交发〔2013〕44号),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级部门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行业部门在上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成相关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五)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六)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国省道、县乡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县公路管理局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一)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县公路管理局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公路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公路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县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八)跨市、跨县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市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普通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普通公路用地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砍伐作业情况;
(三)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普通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旁站检查或抽查;
(三)实施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四)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普通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十)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到我县从事养护作业的外省、市养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
(二)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三)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五)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六)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七)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省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外省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二)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向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二)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十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相关规范要求。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要求执行;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省公路局备案;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处分。
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或捐资建设的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
(二)国省道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
(三)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五)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六)国省道公路养护业务站房建设、养护机具设备配置是否按要求执行。
(七)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八)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路况检测。
(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单位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年度经费、大中修工程项目与养护工作绩效挂钩。
(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国省道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可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县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八)县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县运管所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四)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管辖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县运管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强化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五)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备案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平台运营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2、平台运营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3、平台运营商应在我省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县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省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二)限期整改。
(十六)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县运管机构,包括运管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县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管辖部门是否按照县运管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管辖部门是否按照县运管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每年对口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县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二)对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十九)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二)对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二)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管辖部门是否按照县运管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每年对口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一)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县运管所对管辖部门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案卷评查;
(四)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二十四)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级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检测机构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换证复核制度,每五年换证一次。换证复核的内容是检查检测机构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条件的业绩情况和符合程度。
(三)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等级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应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当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检测在核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保持检测活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安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各项条件等级要求的机构,予以核发《等级证书》。对达不到等级要求条件的机构和未按期限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不予核发等级证书。
(二)对换证复核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等级条件要求的检测机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三)根据投诉举报查实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检测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全县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
全县道路运输服务监督、咨询。 |
县交通运输局 |
0746-2213302 |
2 |
组织提供城市公共客运便民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
组织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爱心送考等便民服务,开展“公交宣传周”等活动。 |
县城市客运 管理办公室 |
0746-2210663 |
3 |
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
定期发布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
县公路管理站 |
0746-2211353 |
4 |
向社会公 公路运输行业统计信息 |
全县公路里程、密度、交通流量统计及公路运力、运量、周转量等主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
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县公路管理站 县道路运输 管理所 |
0746-2213302 0746-2211353 0746-2224116 |
5 |
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
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如全县主要汽车客运站资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社会公众以及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运输信息,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入口,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并跟踪审批过程;提供联网售票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票渠道,方便群众出行。 |
县道路运输 管理所 |
0746-2224116 |
6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 旅客运输 |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
县道路运输 管理所 |
0746-2224116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共26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 |
|
组织研制与实施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 |
|||
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
|||
指导推进全县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师生申诉工作 |
|||
指导推进全县教育系统普法工作 |
|||
2 |
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指导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组织和实施重大教育教学改革 |
|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
|||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
3 |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统筹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工作 |
|
指导全县学校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办学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的审核工作 |
|||
负责民办学校审核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
|||
参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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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执行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
执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职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 |
|
执行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和学历学籍等管理工作 |
|||
指导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改革、专业课教师培育和德育工作 |
|||
5 |
统筹指导全县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参与拟订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措施,指导中职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
统筹指导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等工作 |
|
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管理工作 |
|||
协调指导教育综合改革 |
|||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
|||
6 |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办法与措施;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指导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工作 |
|
负责县级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监管工作,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做好全县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统计与监测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 |
|||
指导全县奖学助学、勤工俭学工作 |
|||
负责县本级和指导全县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助学金、免学费金的审批、上报、管理和监督发放工作,指导学生生源地贷款 |
|||
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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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
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受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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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中央、省和市在教育方面规定的各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
|||
8 |
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
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
|
指导推进学校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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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
|||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工作 |
|||
研究制定并协调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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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
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各类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
|||
9 |
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负责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培养培训工作;统筹指导新教师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聘录用、考核奖惩管理和新教师的转正定级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
|
参与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考核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县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
|||
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 |
|||
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
|||
10 |
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
健全督学责任区建设,开展全县统一的教育督导工作 |
|
指导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工作 |
|||
指导协调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开展督学工作 |
|||
11 |
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拟定全县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
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研究制定并协调实施语言文字发展规划 |
|
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
|||
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
|||
12 |
做好教育系统纪检工作。 |
严肃查办教育系统中的违纪违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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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
|||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 |
|||
加强党内监督,对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实行监督 |
|||
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学校饮食安全监管 |
县教育局、县药监局等 |
县教育局负责将学校饮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开展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2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教育局、县药监局等 |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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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培训机构监管 |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 |
县教育局负责文化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监督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4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县教育局、县疾控中心等 |
县教育局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监测全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依据卫生疾控部门的健康提示,指导学校做好防控措施;会同卫生疾控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中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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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
县教育局、 县交通 运输局、 校车办等 |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台账,配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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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县教育局、县政法委、综治办等 |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师生安全教育和校园内部保安措施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
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度办学水平考核评估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设立、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教育教学情况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审阅档案材料;
(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每学年安排1-2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年底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年度办学水平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二)关于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许可工作;
(二)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任职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师资格许可案卷评查、抽查;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局党委会议决定审核、调查。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核实证据。
(三)做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决定或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五)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教师资格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二)对任职教师教师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
任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普通高中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群众有关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的咨询等 |
基教股 |
0746-2211731 |
2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学生资助政策解读;普通高中教育资助券实施,国家助学金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发放;高等教育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免息补贴发放等 |
学生资助中心 |
0746-2214565 |
3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
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招生考试政策咨询解答 |
招考办; 基教股 (义务教育阶段) |
0746-2213091 0746-2211731 |
4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及补证服务 |
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补办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
人事股 |
0746-2211686 |
5 |
投诉受理 |
受理群众有关教育方面的投诉举报等 |
教育阳光服务中心 |
0746-8211562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任清单
(共4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组织开展规划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
|
综合分析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思路 |
|||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
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执法队伍建设 |
|||
承担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
|||
2 |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建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 |
|
参与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
|||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
|||
组织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导向目录 |
|||
指导协调全县信息化建设,推进社区和农村信息化发展 |
|||
负责全县重点工业企业、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开展工信经济运行分析,起草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
实施国家、省工业与信息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指导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和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工作 |
|||
研究制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政策,培育发展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 |
|||
牵头组织工业企业长效服务工作 |
|||
牵头并指导开展全县服务工信企业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
|||
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
|||
重大节假日和会议期间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提出调节近期经济运行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
提出和落实全县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年度目标任务 |
|||
起草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报告,做好每个月的月报统计及年度年报统计工作,做好运行分析工作 |
|||
研究制定本县推进新型工业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
|||
配合县发改委,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
会同统计局每月对各规模企业工业经济指标进行监测、分析 |
|||
4 |
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
负责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组织拟定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实施方案措施 |
|
牵头指导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
|||
牵头指导产业集群发展工作,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链 |
|||
牵头指导工业园区发展工作 |
|||
牵头国家、省和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的推进和管理工作 |
|||
组织推进行业和区域品牌培育 |
|||
指导落实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政策;根据有关政策和县政府决定,协调列入县政府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搬迁资产评估、搬迁协议签署等工作 |
|||
指导全县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技术成果产业化 |
|||
推进全县“标准厂房”建设工作 |
|||
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旧厂区改造”工作 |
|||
5 |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协调指导工业招商工作 |
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工作 |
|
负责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和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精细化工作 |
|||
指导全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研究制订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指导、培育与管理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 |
|||
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含受省、市经信委委托行使权利事项)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食品产业提升方案,负责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
|||
落实稀土、稀有金属等国家生产指令性计划 |
|||
拟订、修改工业用地项目的评价、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
|||
组织协调全县基础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电子产品的国产化工作 |
|||
组织协调产学研合作创新、推进相关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制订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提出并协调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思路和计划 |
|
建立中小微企业培育监测信息库和网络平台,开展中小微企业培育、运行监测、分析统计工作 |
|||
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推进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政银企合作 |
|||
配合县金融办做好蓝山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事项变更的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监管,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
|||
会同县财政局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好省、市、县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及再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 |
|||
指导县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
|||
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和创建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和专业化生产,参与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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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社局加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和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开展创业辅导和管理咨询工作 |
|||
指导全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和推进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建设 |
|||
配合县工商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完善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 |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应诉案件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工作 |
|||
会同指导行政性关闭小企业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室内装饰及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
负责全县节能降耗综合协调工作,制定节能规划、措施,组织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
|
组织实施对各规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
|||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指导工业循环经济,制定相关规划,组织协调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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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管理与推进工作 |
|||
参与有关工业节水措施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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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目标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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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负责全县新型墙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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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协调全县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总结、宣传教育 |
|||
受委托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工作 |
|||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标准,指导节能墙材产品、绿色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及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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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墙体材料、袋装水泥的管理生产、使用情况,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组织全县新型墙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推广应用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
|||
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编制实施返退、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8 |
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工业经济运行;实施电力运营的监管执法、能源监测;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监督指导全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生产调度运行,协调处置有关问题 |
|
负责推进全县电力需求管理和节约用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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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有序用电方案编制落实,监督指导各地有序用电工作 |
|||
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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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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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县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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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县电力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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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
组织制定并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行业规划、政策、计划、技术规范等 |
|
协调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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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推进全县信息消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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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跟踪分析全县通信行业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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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行业信息化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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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县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培育工业设计园区(基地)、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
|||
负责全县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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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研究提出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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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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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推进全县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产业链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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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全县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多网”融合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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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信息管线、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和重大公共信息资源库的运行 |
|||
协调推进全县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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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县相关部门协调通信运营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拟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 |
|
协调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
|||
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
|||
参与建立健全县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专家队伍。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
|||
组织指导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风险评估、测评等工作。建立并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推进网络安全第三方测评机构发展 |
|||
监督管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协调推进数字认证体系建设与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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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障宣传培训 |
|||
11 |
负责推动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技术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
开展中央和省、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督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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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申报和审核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 |
|||
负责全县申报和审核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优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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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申报和审核县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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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县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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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全县实施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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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全县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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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导、协调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 |
指导、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开展国内外产业合作、经贸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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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经信部门及企业、开发区开展走访服务活动。探索全县企业战略合作机制,邀请大企业大集团来蓝参加重要经贸活动。组织开展经贸交流对接活动,推介蓝山投资环境,吸引大企业大集团来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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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县产业发展的各项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产业合作交流工作,举办工业名优特产品巡回展;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国内外一些重大经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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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实施全县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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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培训计划和有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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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知识培训和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学历和技能提升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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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审会议,协调开展工程、经济系列表中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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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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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工业规划 |
县经信委 |
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
《关于印发蓝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55号) |
县经信委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县发改委负责关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的衔接。 |
县发改委 |
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其它产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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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运行调节 |
县经信委 |
负责具体日常经济调节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等职责。 |
同上 |
县经信委负责制定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县发改委负责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县发改委 |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的运行。 |
||||
3 |
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 |
县经信委 |
承担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同上 |
县经信委负责推新日常工作;县发改委负责与推新有关的生产力布局、规划,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上报。 |
县发改委 |
负责新型工业化有关的生产力布局与规划、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上报。 |
||||
4 |
物流管理分工 |
县经信委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同上 |
某企业要剥离外包内部物流业务,可向经信委申请指导支持,建设物流中心项目,应向发改委申请备案,开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可向税务局申请指导扶持,开展道路运输业务,应向交通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发改委 |
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协调物流也发展重大布局。 |
||||
县商务局 |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
县交通 运输局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措施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
5 |
推进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
县经信委 |
负责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 |
同上 |
县经信委负责工业类的,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性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建筑类的节能工作。 |
县发改委 |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 |
||||
住建局 |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县经信委与县财政局的关系 |
县经信委 |
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并解决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
同上 |
县经信委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工业企业的稳定工作。县财政局代表政府行使职责,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研究 |
县财政局 |
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出资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 |
||||
7 |
项目申报 |
县经信委 |
负责省经信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申报 |
同上 |
省经信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经信委负责申报,省发改委安排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有县发改委负责 |
县发改委 |
负责省发改委安排的项目申报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县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负责查处全县经信系统范围内重大违法行为、对全县经信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信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四)经信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信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B、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C、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D、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E、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下属单位。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二)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县经信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县经信委纪检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县经信委办公室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标准规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信部门工作实际,把省经信委于2010年6月制定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省经信委2013年10月又根据《基准》实行以来的实践,对《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具体内容已在省经信委网站公布。网址:。
四、有关措施
(一)县经信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工作实际等,及时补充、修订裁量标准规范。
(二)各相关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违规处理
(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下属单位。
2.下属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四)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情况的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能源生产、使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等。
(二)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和机电设备节能监察、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等。
(三)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等。
(四)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监察或书面监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现场监察为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1、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2、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3、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4、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5、按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应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县经信委制定并印发全市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二)企业自查。工业企业根据监察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三)节能监察。县经信委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或书面监察,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四)问题整改。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行为的,应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的符合性
主要对企业及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定的规范性
主要对企业是否依规定申报,受理、初审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认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状况
主要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认定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产品标识管理
主要对认定产品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现场检查,重点针对有投诉的、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的、国家及省级专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企业。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认定企业总数的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现场查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对认定产品进行现场质量抽样;
(三)听取企业汇报;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责令改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认定证书:
1、经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的;
2、已不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的;
3、产品工艺改变,超出《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范围的;
4、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5、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六)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2)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是否具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符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现场核查,主要对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针对有被投诉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设项目。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对象为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和有被投诉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筑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投诉立案通知;
(二)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料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对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来源和证书的进行现场抽样取证;
(三)听取企业情况说明;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办理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2、未经现场核验,擅自进行粉刷遮盖的;
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4、擅自印刷、涂改认定证书或使用倒卖、租借和转让他人认定证书的。
(三)对违法使用墙体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按照核查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蓝山县范围内使用水泥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但每季度不多于1次(有投诉举报情形除外);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填写项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启动;
(二)实地走访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帮助中小企业 开拓市场服务 |
指导和组织中小企业抱团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
|
2213325 |
2 |
中小企业人才 培训服务 |
组织县内一批优质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加人才培训。 |
|
|
3 |
融资担保与信用服务 |
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组织对接活动;搭建县融资与信用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信用服务。 |
|
|
4 |
参与指导帮助高校 毕业生创业和就业 |
落实工信部、教育部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联合市教育局组织市内高校毕业生参加网上招聘活动,帮助毕业生就业。 |
|
|
5 |
开展中小企业 人才培训服务 |
组织中小企业参加管理提升计划,参与国家、省“银河培训”工程、领军人才班等。 |
|
|
6 |
中小企业服务 |
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以“企业服务年”为主题的中小企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创业辅导机构等深入企业免费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 |
|
|
7 |
开展中小企业 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
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法律服务论坛,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及维权服务等。 |
|
|
8 |
中小企业政策 法律宣传 |
宣贯《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永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措施。 |
中小 企业 服务 中心 |
|
9 |
数字蓝山主题 培训服务 |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案例,智慧城市建设推广等开展宣贯培训 |
|
|
10 |
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培训 |
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讲座 |
|
|
11 |
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训服务 |
对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举措开展宣贯培训。 |
工业组 |
|
12 |
技术推广 |
推广节能及工业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 |
||
13 |
工业节能、清洁 生产等业务咨询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万吨千家节能行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清洁生产和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4 |
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宣传培训 |
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化、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
墙改办 |
2213325 |
15 |
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宣传培训 |
开展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化、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
墙改办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
蓝山县科技局责任清单
(共26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
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 |
|
制定全县科技、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 |
|||
组织实施科技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 |
|||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
|||
2 |
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
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
|
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 |
|||
协调县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
|||
3 |
负责组织实施县级 科技计划工作 |
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 |
|
负责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
|||
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
|||
负责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
|||
负责科技管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
|||
4 |
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 |
拟订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组织实施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 |
|||
负责科技支撑种业、农村农业信息化等工作 |
|||
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
|||
推进科技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
|||
推动科技产业化,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 产学研结合工作 |
牵头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 |
|
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 |
|||
负责全县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 |
|||
引导和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
|||
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 |
|||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计划 |
|||
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
|||
指导全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
|||
负责管理全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 |
|||
牵头拟订加快推进我县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科技服务业相关工作 |
|||
组织实施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 |
|||
6 |
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
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负责组织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 |
|||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申报工作 |
|||
负责推进全县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 |
|||
组织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工作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
|||
归口管理和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
|||
7 |
会同拟定改革措施, 审核组建调整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与措施 |
|
负责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
|||
审核科研机构组建与调整工作 |
|||
8 |
负责经费监督管理和拟定 科技方面的规划及建议 |
拟订科技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 |
|
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
||
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 |
|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8 |
负责经费监督管理和拟定 科技方面的规划及建议 |
承担本部门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 |
|
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建议 |
|||
9 |
拟订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相关措施;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
组织拟订我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相关措施 |
|
承担全县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 |
|||
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
|||
10 |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
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县科普工作 |
|
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 |
|||
牵头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 |
|||
组织实施科普专项计划 |
|||
负责省、市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的推荐申报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
|||
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
|||
11 |
负责全县科技工作 |
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管理工作 |
|
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县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
|||
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
|||
负责科技期刊管理 |
|||
12 |
负责专利执法工作 |
拟订全县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专项推进计划 |
|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
|||
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训工作 |
|||
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3 |
归口管理全县地震工作 |
拟订全县防震减灾实施意见、细则、规划和综合性防御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
|
承担地震监测预报 |
|||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
|||
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 |
|||
参与国土和城乡编制、规划工作 |
|||
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
|||
14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知识产权培训、对外交流工作 |
县知识 产权局 |
依法组织专利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对于专利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法组织商标管理保护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对于商标管理保护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 |
||
县文化 广电新闻 出版局 |
依法组织著作权管理保护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对于著作权管理保护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及对外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由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 |
||
2 |
牵头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
县知识 产权局 |
起草有关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湖南市专利条例》等专利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县知识产权局起草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制定商标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商标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 |
||
县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局 |
拟订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由县文广新局拟订 |
||
3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县知识 产权局 |
依法组织协调专利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与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对于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等行为,由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 |
||
县文化 市场综合 执法局 |
组织、指导著作权纠纷调解、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蓝山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主要针对科技(知识产权)系统的2项专利行政执法职权(假冒专利的处罚;专利纠纷调处)。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日常专利纠纷的调解、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管理。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受委托主体的合理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督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可以对受查单位通报,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职权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办案中,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泄露案情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建议给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二)对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职能的受委托机构监管
根据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监管,规范认定登记服务行为,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职能的受委托机构。
二、监督检查依据
1.《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是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4.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5.“永政办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增加科技部、省科技厅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技术交易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工作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技术交易出让方是否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持有者,并保证起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中介方是否保证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3.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技术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认定。
4.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技术交易的收入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受委托机构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是否擅自收费。
6.受委托机构在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受委托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及各类信息数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受委托机构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受委托机构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2.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查阅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的文件和资料,并核查具体事项实施的情况。
3.受理对受委托机构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的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受委托机构在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消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技术交易机构备案。
2.检查技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3.准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处理方式有: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 电话 |
1 |
开展科技宣传 |
加强与县内外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科技宣传的平台建设,宣传科技体制改革对释放创新红利的作用,宣传科技创新在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支撑作用,宣传科技创新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科技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在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
办 公 室 |
2213525 |
2 |
科技类 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 |
主动收集、梳理并公开各种科技信息;接受公众从不同渠道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做好登记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
办 公 室 |
2213525 |
3 |
开展科普活动 |
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常年的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 |
办 公 室 |
2213525 |
4 |
接受举报投诉,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
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
办 公 室 |
2213525 |
5 |
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
建立完善湖南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
办 公 室 |
2213525 |
6 |
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
办 公 室 |
2213525 |
7 |
开展防震减灾宣传 |
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
地 震 办 |
2213525 |
蓝山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共49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县林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
|
拟订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县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县森林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和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标准化等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县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
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负责统筹安排营造林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
|||
组织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土绿化、义务植树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
|||
制定全县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县林下经济等有关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
|||
组织拟订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
|||
组织编制全县林业生产、林业基本建设、林业项目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 |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涉林法律法规按林业相关标准、规程规章监督的执行。 |
负责起草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监督执行涉林法律法规规章。 |
|||
监督林业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程的执行。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负责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县依法治林和林业队伍建设;承担县级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
指导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工作,并监督管理。 |
|
承办县本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承担林业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
|||
指导和督办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案件。 |
|||
指导、监督全县依法治林、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队伍建设、林业法治培训及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
|||
承担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
|||
4 |
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全县林木凭证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林地管理。 |
指导、监督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县木材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
|||
指导、监督全县林地定额执行,审核县辖区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全县征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工程项目,负责全县2公顷以下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 |
|||
组织开展全县林地地类认定和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价值核算。 |
|||
组织划定全县林地、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红线并实施监督。 |
|||
5 |
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组织、指导珍稀树种、濒危 |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改善或恢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野生植物进行迁地保护。 |
|
指导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林业生产。 |
|||
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
|||
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
|||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物种、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
指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组织、指导实施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分析汇总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提出防治方案。 |
|||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
|||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设立临时检疫点,开展检疫工作。 |
|||
拟定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
|||
6 |
组织、指导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集体林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要素市场建设;指导全县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管理、林下经济发展、森林保险工作等。 |
|
7 |
指导、监督全县国有林场改革;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工作。 |
组织推进落实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体制,配合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
|
指导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核国有林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实施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
|||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建设与改革以及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
|||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
|||
8 |
配合调查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
配合调查、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涉林信访工作。 |
|
9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种苗和林木花卉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
|
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
|||
指导全县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林业保障性苗圃、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9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
|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
|||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10 |
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县区林业资金的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直属单位的资产;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和林业财务管理工作。 |
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及项目资金的申报。 、 |
|
承担集体林育林基金等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
|||
组织开展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统计报表编报。 |
|||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
|||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产权变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
|||
11 |
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全县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油茶产业发展和利用外资营造林等工作;指导全县重点营造林工程建设、以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防治、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 |
指导、负责全县营造林生产、国家重点营造林工程建设工作。 |
|
指导、负责全县通道绿化工作、全县秀美村庄建设工作。 |
|||
指导、负责全县“裸露山地”造林绿化工作。 |
|||
承担县级退耕还林相关工作。 |
|||
承担县级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
|||
承担县级营造林督查、检查工作。 |
|||
指导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导碳汇林营造工作;指导全县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督管理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全县林区道路管理;指导和监督林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油茶产业发展工作。 |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 |
|
指导全县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全县木竹加工、林产化工、家具制造、木本油料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森林食品和木竹纸浆等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承担全县油茶产业发展工作。 |
|||
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林业生产等应急管理。 |
|||
负责申报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进行运行监测及管理。 |
|||
承担全县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
|||
负责全县林区道路的监督管理。 |
|||
13 |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
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 |
|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
|||
14 |
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拟订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森林消防指挥员、扑火队员等培训,指导全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 |
|
监督落实全县森林消防责任制,指导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工作。 |
|||
组织拟订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
|||
调度掌握全县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重要火灾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建立全县森林火灾档案。 |
|||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消防项目建设。 |
|||
组织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负责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 |
|||
指导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联系、协调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灾趋势预测、森林火灾情况动态 分析与统计、林火热点和森林火灾的监测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重大森林火灾信息。 |
|||
指导全县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组织森林消防检查,适时建议县政府颁布禁火令,并督促各地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5 |
组织、指导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推广工作。 |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 |
|
16 |
组织、指导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县林业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发布林业新闻;协调宣传、普及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科学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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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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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节庆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工作,生产优秀的影视、书刊等文化作品。 |
|||
组织开展全县“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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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管理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的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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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永州建设 |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绿色永州建设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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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担林业科学研究。 |
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协助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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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担森林资源调查,协助湿地资源调查;配合编制全县林业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配合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参与公益林区划界定;负责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的检查验收。 |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评估、数据更新、森林资源监测及建立资源档案;配合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技术工作。 |
|
协助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协助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
配合认定和调查全县林地地类,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
配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检查伐区设计、伐区更新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
|||
协助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价值核算评估、数据建档等工作。 |
|||
参与全县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负责数据更新及建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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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造林进行规划设计,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20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
对县区内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进行调查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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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区内生物多样性科学考察活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生长)地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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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科普生态文化;树立宣传牌;进行自然保护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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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旅游规划,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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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环境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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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担考核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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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等 |
县林业局 |
拟定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并实施监督。 |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笫4、5条。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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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根据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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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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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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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除治工作所需 的物资筹备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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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用 事业局 |
负责监测并及时报告中心城区公园、机关单位和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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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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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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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密切关系的天气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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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 |
负责监测和及时报告部队营区、军事设施范围内林业生物灾害,防止疫情通过军械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并负责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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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中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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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播 电视台 |
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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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
||||
县水电 公司 |
负责保持电力畅通,协助做好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
||||
县公路局 |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道路网络系统进行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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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通讯 部门 |
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讯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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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县林业局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17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 ⑤《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⑥《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⑦《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⑧《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
|
||||
县国土 资源局 |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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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野生动物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笫6条、第2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条。 |
|
||||
县工商局 |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监督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
||||||||
县畜牧局 |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
||||||||
4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 利用管理 |
县林业局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25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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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局 |
认定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县畜牧局 |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
5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笫12、13条。 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4条。 |
|
||||
县住建局 |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全县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
其他部门 |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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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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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笫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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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 |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7 |
森林防 火工作 |
县林业局 |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2、21条。 ③《森林防火条例》第5条。 ④《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⑤《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
县森林公安 |
负责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职;依纪依规对森林火灾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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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 |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
||||||||
县发改委 |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
||||||||
县财政局 |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
||||||||
县森林公安局 |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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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督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灾后处置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森林防 火工作 |
县交通 运输局 |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负责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
|
|
县卫生局 |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 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
县教育局 |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
||||
县气象局 |
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
||||
县人武部 |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永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
||||
县武警 中队 |
负责建立完善、县级武警森林扑火救援队伍;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
||||
县消防 大队 |
组织调派消防部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生态文化创作 |
县林业局 |
组织全县林业系统创作生态文化作品。 |
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绿色湖南建设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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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 新局 |
为全县生态文化创作立项、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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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湿地 保护 |
县林业局 |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0、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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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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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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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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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湖南省林业厅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县林业局对省林业厅、市林业局有关业务机构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林业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的要求,依据《关于印发〈永州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意见〉的通知》(永林字〔2013〕121号)作为全县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使用林地监管
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20%以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县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在省湿地及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县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县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七)科技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为促进科技项目正常实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县林业局配合省厅、市局或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
(八)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一、稽查对象
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以及项目监管单位(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三、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五、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九)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采伐或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县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育林基金及不按规定使用征收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市林业局向省申请下年度调减有关县1%的补偿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县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一)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内的林业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县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林业局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森林火灾年受害率超过1‰的。
2、因一次森林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3、连续两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排列全省前三名的。
4、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管理办法》(湘森指〔2014〕13号),纳入重点县市区管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森林、野生动植物和 湿地科普知识宣传 |
开展“3.21”世界森林日、“爱鸟周”、“2.2”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
办公室、森保站、 林政股 |
|
2 |
科技服务与科技 现场指导 |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训林业技术带头人,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
科技站 |
|
3 |
全县林业产业技术 培训 |
针对全县林业主导产业,如木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毛竹、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 |
林改办、造林股 |
|
4 |
林业招商引资及 对外贸易活动 |
开展林业对外贸易、招商引资等活动。 |
办公室 |
|
5 |
全民义务植树节 宣传活动 |
每年3月12日,是我国的全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开展全县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动。 |
绿化办 |
|
6 |
开展国家森林城市 创建活动 |
按照国家关于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创森办 |
|
蓝山县旅游侨务外事局责任清单
(共54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的发展,组织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强县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法》和省、市、县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 |
依据《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及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规定 |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监督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
||||
承办全县旅游行政执法听证事宜、行政复议工作 |
||||
负责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
2 |
研究制定全县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
组织编制全县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根据《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等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组织开展旅游规划编制、实施、评估工作,参与与旅游相关县级规划的会审 |
||||
组织编制重点旅游发展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发展建设(开发)规划,按程序报批和审查 |
||||
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 |
||||
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旅游信息化建设,规范旅游集散、旅游咨询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2 |
研究制定全县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
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 |
|
|
承担全县旅游经济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
||||
组织拟订全县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旅游安全监管“一岗双责”责任制 |
||||
拟订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协调全县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
||||
落实市、县政府下达的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旅游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 |
||||
指导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
||||
3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
拟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计划 |
依据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
|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县旅游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等级标准工作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会同在蓝的职业学校做好旅游人才的培养工作 |
||||
指导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行业岗位培训 |
||||
4 |
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休闲度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发展;指导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和抽样调查及评估 |
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七条 |
|
推进全县旅游扶贫和产业融合等示范区的建设 |
依据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
|||
指导旅游景区开放经营和流量控制 |
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 |
|||
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
依据《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
|||
指导休闲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级旅游景区、自驾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推进与管理工作 |
依据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九条 |
|||
指导全县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四条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5 |
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分配、监督工作 |
引导促进旅游产业投资,指导旅游项目的策划、开发、招商引资和建设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组织和开展国家、省、市旅游项目补助资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
负责旅游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统计汇总 |
||||
6 |
负责全县国内旅游、入(出)境旅游市场开发,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 |
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承担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的宣传推广 |
依据《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促销活动 |
||||
主办或承办旅游节庆活动和旅游推广活动 |
||||
设计适合境内外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并加以重点推广 |
||||
开展旅游市场调研,对旅游客源市场进行分析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7 |
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管理标准;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旅行社、旅游饭店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负责和指导星级评定;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
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旅游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
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 |
|
组织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设立、变更及其规划的初评、推荐及复核工作 |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
组织开展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资质的初审、推荐工作 |
依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指导行业组织开展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A级旅游景区(点)的评定、推荐、复核工作 |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
会同其他部门开展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农家乐星级评定等工作 |
依据《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等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7 |
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管理标准;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旅行社、旅游饭店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负责和指导星级评定;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
推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 |
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旅监管发【2010】234号) |
|
推行《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
依据湖南省《旅行社星级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 |
|||
推行最新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进旅游电子合同建设 |
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
组织开展文明诚信旅游活动 |
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23号) |
|||
会同文明办指导、开展旅游系统诚信经营、文明旅游工作 |
||||
8 |
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
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拟定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计划) |
依据《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七章“旅游监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
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负责 |
建立旅游质量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
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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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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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责任保险备案工作 |
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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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行业组织开展品质旅行社评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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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申请、经营事项变更备案(不包括出境游业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补证、注销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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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申诉、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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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及饭店星评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创建和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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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8 |
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
指导全县旅游饭店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绿色旅游饭店的创建和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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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整治工作,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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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制定本县侨务工作规划 |
贯彻执行外事、侨务、港澳政策、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定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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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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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监督、检查全县外事工作执行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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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侨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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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实施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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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参与全县涉外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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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归口管理全县外事工作,协同县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管理、指导本县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县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 |
承担归口管理全县外事工作的职责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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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县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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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本县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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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县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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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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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本县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协调配合外宣部门做好外国媒体在我县采访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办理县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其他的外宾接待工作 |
研究各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情况,提出本县对外交流合作的建议和措施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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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1 |
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本县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协调配合外宣部门做好外国媒体在我县采访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办理县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其他的外宾接待工作 |
指导和协调本县与各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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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应邀来访本县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外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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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及各国驻华使领馆的业务联系,做好公务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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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办理县领导出访等对外交往事宜,并跟踪落实交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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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办理邀请副部级以上等重要外宾来访的报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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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外宣部门做好外国媒体在本县采访活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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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涉外参观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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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其他外宾的接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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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归口管理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蓝活动;负责协调本县参加各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活动;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涉外事件;负责协调处理本县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蓝活动管理工作 |
承担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蓝活动管理工作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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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本县参加各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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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突发性涉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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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本县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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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蓝活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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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配合做好反邪教、反恐怖等专项工作中的涉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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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3 |
归口管理全县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县外事审核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的指导监督;承办县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华的报批工作;协调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和外国签证工作;协调办理领事认证工作;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境)团组、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教育 |
负责全县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预批、审核、审批、确认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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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外事审核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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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访问的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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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全县因公出国(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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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邀请国外、港澳相应人员来访的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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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登记、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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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办理全县因公护照、签证以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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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办理领事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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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商务旅行卡受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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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协调本县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管理本县与外国的结好工作,办理结好报批手续并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
协调本县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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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本县与外国的结好工作,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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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友城对口交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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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县友城市领导来访的邀请、报批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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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本县与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驻港澳部队以及港澳特区政府、重要民间团体的联系和接待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县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项 |
了解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本县与港澳交往的建议和措施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负责本县与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驻港澳部队以及港澳特区政府、知名人士、重要民间团体、著名企业(公司)的联系和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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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本县与香港、澳门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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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6 |
归口管理本县与民间组织对外友好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县民间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负责国外重要民间团体、知名人士的联系和接待工作 |
县民间组织与国(境)外民间友好组织、友好人士的交流合作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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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县民间组织邀请外宾的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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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民间组织的对外友好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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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本县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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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友协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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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本县国际民间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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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或协助县有关部门对在蓝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留学生的管理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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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他在蓝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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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配合和协助县委外宣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纪律教育工作;提供有关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 |
配合和协助县外宣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纪律教育工作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提供有关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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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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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来蓝采访的外国及港澳记者、外国驻永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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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际主流媒体涉蓝报道的跟踪、分析、研判以及舆论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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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县外宣办做好“网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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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内媒体赴友城采访,赴国外举办展览等,推进公共外交和对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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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县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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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9 |
负责对本县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开展业务培训 |
组织外事干部专项培训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负责全县外事翻译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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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驻外使馆外交和工勤人员在我县的选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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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协助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
协助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21 |
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外侨办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
牵头组织开展国内外侨情调查工作,并向市外侨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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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侨务理论研究、侨务工作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 |
||||
负责全县侨情数据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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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涉侨团体和社会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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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协助县政府办理侨务事项,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各社区、乡镇侨务工作 |
组织实施本县涉侨重要工作、活动,督办涉侨重要事项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制定全年涉侨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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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侨突发事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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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社区、乡镇侨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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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
承担侨务公共外交工作,指导、开展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侨务联络联谊活动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 |
||||
承担侨务对台工作,组织开展与重点地区亲台社团及其骨干人士和台籍重点侨胞的交流联谊 |
||||
指导海外侨团加强和谐侨团建设 |
||||
协助做好海外侨胞领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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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24 |
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
指导、协调开展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经济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
对企业“走出去”到海外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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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侨资企业,促进侨资企业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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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受理侨商投诉,协调处理涉侨经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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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侨商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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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
指导、协调侨务文化和侨务对外宣传以及交流工作 |
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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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华侨及其子女在县内幼儿园和中小学入学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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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侨务文化交流中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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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界网络舆情的分析与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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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并参与监督涉侨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
组织实施“归侨侨眷关爱工程” |
依据《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湘外侨发【2013】25号)、依据《蓝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蓝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通知》(蓝编发[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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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华侨捐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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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监督涉侨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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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侨资企业、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承担侨务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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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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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区侨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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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指导监督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 |
指导监督各社区、乡镇华侨回国定居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
依据《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湘外侨发【2013】25号)、《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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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各社区、乡镇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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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各社区、乡镇“三侨生”身份审核工作 |
||||
28 |
承办省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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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旅行社安全监管 |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
旅行社安全 事项排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14年8月9日,西藏飞翔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大巴车在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国务院调查组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涉及某省6家旅行社组织的12位游客,事故发生后,省市二级旅游部门作为旅行社的审批部门,派出工作组赴西藏慰问家属、看望伤员,配合当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置善后事宜。 |
县安监局 |
负责旅行社的 安全指导 |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旅游车辆的 资质的审核与年检 |
||||
2 |
星级饭店安全监管 |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0、《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1、《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12、《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县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
县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
县卫生局县计生委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体育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运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户籍管理 |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
指导、监督县区侨务部门实施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4、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5、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6、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7、《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张某,原户口登记地湖南邵阳,1985年出国后被注销户口。2013年5月,向邵阳市邵东县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申请时,张某需提交邵阳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定居地房产证明等材料。邵东侨办受理后,需经邵东公安局对张某的身份是否符合落户条件等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邵阳市侨办批准同意,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张某持定居证到邵东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征兵政治考核、边境地区通行证签发,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
||||
县民宗办 |
指导、监督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实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以及在我省三年以上外省教职人员身份及时间的确认 |
||||
4 |
高考加分 |
县台办 |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
某考生,系归侨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侨务部门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当地侨务部门审核,认定其“三侨考生”资格后汇总至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查处。 |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
审核“三侨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
县教育局 |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
||||
县民宗办 |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
县公安局 |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
||||
县体育局 |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
||||
县科协 |
审核学科与科学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考生资格 |
||||
县民政局 |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旅游部门主要负责督查县内重大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对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全县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旅游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县旅游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行为组织调查。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旅游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管理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旅游管理工作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旅游局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市旅游局于2013年发布了《永州市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YZCR-2013-29001永旅字〔2013〕46号),作为全市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旅游局网站公布,我县将参照执行。
三、有关措施
1、县旅游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根据市旅游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旅游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县旅游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四)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县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五)对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的检查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核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预批、审核、审批、确认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省内审批口会议传达新的文件精神。
(二)组织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自查和抽查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再组织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或报纪检、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材料是否属实、齐全:
1、办理华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1)护照原件;(2)住在国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文认证;(4)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2、办理归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5)出入境记录单。
3、办理侨眷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1)国外亲属护照和居留签证的复印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亲属取得住在国居留权的中文认证;(3)国外亲属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4)申请人与国外亲属的关系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重点乡镇抽查;督促乡镇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各乡镇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办理情况。
(二)赴重点乡镇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做好新任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做好自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汇总各地办理情况,随机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核《湖南省“三侨” 考生高考升学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一)户籍证明。提供“三侨”考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需提供本人或父母一方的由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证》;考生系华侨子女,应提供其父母一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住在国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一方持有的在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三)亲属关系证明。华侨、归侨的子女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中已明确亲属关系的,提供户籍复印件(校验户口簿正本);申请认定身份时,已保持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考生,提供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关系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湖南省“三侨”考生高考升学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二)派专人下基层检查指导;
(三)督促各乡镇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电话查询各乡镇对“三侨考生”身份认定进展情况,如报名人数、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赴“三侨考生”较集中的乡镇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做好新任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各乡镇填写《湖南省“三侨”考生高考升学情况登记表》是否规范,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三侨考生”身份。
(八)对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的企业和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资格(如持公务普通护照申请是否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二)审核申请人是否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被外国特别是经济体拒签记录。
(三)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四)掌握已办卡人员持卡期间是否有工作变动、资信不良、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企业递交申报材料时进行现场审核检查。
(二)不定期对申办企业进行指导与抽查。
(三)通过网上信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对外贸易合作情况进行确认。
(四)通过电话方式确认申请人在企业中的职务、社保情况及出访APEC经济体情况。
(五)将申办资料存在问题及办理结果及时向申办企业反馈。
(六)政策性问题和特殊案例向外交部领事司请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办卡企业每年年底前将本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管理情况上报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二)对伪造申请材料的企业纳入管理黑名单。
(三)国有企业人员持因公护照所办理的APEC商务旅行卡交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保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APEC商务旅行卡按照初审与受理、录入电脑、签署、盖章、省外办、外交部复审、各经济体审批、发卡、使用与管理八个步骤的检查程序。
(二)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按每年年终前对本地区的申办企业进行检查与备案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通知申办企业。
(二)对伪造申请材料的企业纳入管理黑名单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其申办资格。
(三)对违反所在单位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持卡人,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吊销其所持旅行卡。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5.19中国旅游日主题宣传和惠民活动 |
向国内外游客展示蓝山旅游产品和服务,为游客提供优惠服务 |
旅游发展股 |
0746-2258866 |
2 |
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申诉、咨询 |
接受游客提出的旅游质量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旅游发展股 |
0746-2258866 |
3 |
旅游信息发布 |
通过蓝山旅游网、微信、微博等途径发布旅游信息、旅游指南,为公众出行提供指引,方便公众出行 |
办公室 |
0746-2258866 |
4 |
特殊困难归侨 侨眷应急救助 |
对困难归侨侨眷因病因灾提供应急救助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5 |
侨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侨企” 活动 |
宣传贯彻普及侨法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6 |
华侨及其子女在县内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入学工作 |
帮助协调解决华侨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7 |
领事保护 |
在县旅游外事侨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国提醒”,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我县在境外公民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8 |
送温暖医疗队活动 |
组织医疗专家赴基层为归侨侨眷等各界群众开展义诊,同时现场开展侨法咨询服务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9 |
华侨、归侨侨眷和侨资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维护 |
维护侨资企业、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0 |
中国寻根之旅夏(冬)令营活动 |
邀请海外华裔青少年到省内集中学习中华文化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11 |
为湖南省侨港澳资重点侨企挂牌服务 |
定点联系加强服务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12 |
出国签证咨询、 受理 |
开展出国签证咨询、受理、信息查询。目前可提供全球180多个国家的因私签证咨询、受理和最新申请材料查询,并提供部分国家的网上签证快速受理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13 |
领事认证代办 |
开展领事认证办理业务。目前可提供全球156个国家的领事认证代办业务和15个国家的领事认证自办业务。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14 |
中华文化大乐园 活动 |
到海外组织华裔青少年集中学习传播中华文化 |
外事侨务股 |
0746-2258866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共73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监督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
|||
2 |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
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
|
对县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
|||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
|||
3 |
参与推进县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 |
拟订和提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
|
4 |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
|
对县本级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 |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等档案管理工作。 |
|
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
|||
6 |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
|
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
|||
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
|||
7 |
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
指导各乡镇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指导全县做好优待抚恤补助工作。 |
|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建议、管理和保护。 |
|||
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
|||
8 |
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集中供养和短期疗养服务。 |
健康检查。 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精神慰藉、生活照料。 文体活动。 |
|
9 |
开展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轮养和医疗巡诊活动。 |
医疗轮养。 |
|
医疗巡诊。 |
|||
10 |
负责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民政部门评残人员的等级医学鉴定。 |
负责伤残等级医学鉴定。 |
|
11 |
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 |
负责全县性双拥活动的组织。 |
|
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国教办共同开展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 |
|||
12 |
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县) 创建工作。 |
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 |
|
13 |
调处军民矛盾纠纷。 |
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
|
14 |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组织协调。 |
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残疾学员、复员干部的接收。 |
|
指导各乡镇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5 |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
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 |
|
16 |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
拟订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办法。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指导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负责县本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
|
17 |
负责扶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工作。 |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审查上报老区扶贫开发项目;监管全县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持。负责组织老区人员生产技能培训。 |
|
18 |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
指导各乡镇制定和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乡镇制定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各乡镇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各乡镇制定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监督全县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9 |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 |
贯彻执行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制度措施。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指导推进村(居)民依法自治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
|
20 |
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拟定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的婚姻登记及咨询工作。拟定全县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 |
|
21 |
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管理;督促指导本辖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
承办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公布本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市里直接管理单位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指导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指导各乡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
22 |
指导全县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各乡镇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县本辖区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县福利企业综合统计。指导各乡镇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23 |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
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 |
|
负责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
|||
24 |
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管理和改革方针、政策以及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
|
根据授权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 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
|||
负责指导各乡镇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 |
|||
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
|||
指导全县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 |
|||
25 |
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
|
提出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 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
|||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 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
|||
26 |
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 工队伍。 |
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
|
27 |
负责县本级彩票公益金的 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
负责县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
|
28 |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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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 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
|||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29 |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
拟定全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开展老龄工作宣传表彰,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老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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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老年优待工作,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建立和补贴发放的检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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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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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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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养老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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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县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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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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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 工作。 |
制定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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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中心提出福彩销售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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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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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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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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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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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 |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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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
负责许可本辖区内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事业单位募捐财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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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辖区内慈善募捐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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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民政局 |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督促县级财政和县以下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201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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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负责安排救灾物质储备库、紧急避险安置场地等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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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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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鼠害和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
||||
县林业局 |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县水利局 |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办理因灾损毁公共基础设施和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用地审批手续。 |
||||
县住建局 |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因灾损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
|
|
县卫生局 |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发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指导灾区开展疾病预防和心理救治;接收、管理、分配、发放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等物资;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
||||
县经信委 |
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
||||
县公安局 |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
||||
县教育局 |
负责在校师生紧急疏散转移;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师生心理康复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
||||
县科技局 |
负责安排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科研项目。 |
||||
县环保局 |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污染治理。 |
||||
县广播 电视台 |
负责灾区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
||||
县统计局 |
协助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
||||
县监察局 |
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款物的管理使用,杜绝灾害应急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被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 |
||||
县安监局 |
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危险物品灾后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审计局 |
负责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
县地震局 |
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现场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
||||
县气象局 |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
||||
县畜牧 水产局 |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工作。 |
||||
县红十 字会 |
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界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
||||
县武警 中队 |
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被困群众及重要物资。 |
||||
2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县民政局 |
会同人社局、财政部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
县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
县财政局 |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
烈士 抚恤 |
县民政局 |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指导各乡镇发放定期抚恤金。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烈士 抚恤 |
县人社局 |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
县财政局 |
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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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县民政局 |
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
|
县财政局 |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
||||
县人社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
||||
县卫生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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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各乡镇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保障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
县住建局 |
负责指导各乡镇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乡镇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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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
县民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助承训 |
县教育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和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
|
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退伍返乡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填报意愿、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及所属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教育管理;人社部门及所属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 |
县财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
||||
县人武部 |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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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两项待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2号)。 |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 |
||||
县财政局 |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
||||
县人社局 |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服务。 |
||||
县编委 |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
||||
县教育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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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指导各乡镇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和县州间协作工作。 |
《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381号);《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救助服务;县发改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
县发改委 |
指导各乡镇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
||||
县公安局 |
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县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
||||
县司法局 |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
||||
县财政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
||||
县人社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城管 执法局 |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
|
|
县卫生局 |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
||||
8 |
殡葬 管理 |
县民政局 |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县场监管。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永政办发[2009]30号); |
开展地方殡葬秩序整治,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发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城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等影响县容县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合理安排资金; |
县委组织部 |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
||||
县发改委 |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
||||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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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行政执法局 |
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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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县国土 资源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
县林业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
县财政局 |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
县民宗委 |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殡葬 管理 |
县卫生局 |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抚恤金审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06]83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民发[2012]34号)。 |
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卫生部门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环保的丧葬用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县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
县质监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价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县环保局 |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
||||
9 |
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 |
县委 宣传部 |
负责指导协调县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主席令52号); 2014年4月,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431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
|
县国教办 |
负责指导开展全县公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 |
||||
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安排县内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
||||
县人武部 |
负责协调驻蓝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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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处军民矛盾纠纷 |
县司法局 |
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
|
县维稳办 |
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
||||
县人武部、 县民政局 |
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县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
各家业 务主管 (指导) 单位 |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必须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机关。 |
县民政局 |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
12 |
非法 社会 组织 和社 会组 织违 法活 动执 法监 察工 作 |
县公安局 |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 |
例如: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民政局接收举报进行查处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量刑。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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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 |
接收民政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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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 社会 组织 激励 扶持工作 |
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 |
例如:县政府下发关于购买服务的通知之后,就由县编办制定政府需要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县民政局制定有资质承接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指导 社会 组织 激励 扶持工作 |
县编办 |
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提交给县财政局统一制定购买服务操作细则和办法。 |
县人大办 县政府办 县政协办 |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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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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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县民政局 |
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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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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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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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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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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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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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
县民政局 |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指导。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相关核对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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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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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5 |
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
县人社局 |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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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提供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交易、租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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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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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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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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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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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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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金融办 |
负责协调获取有价证券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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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 |
负责协调获取保险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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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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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人民银行蓝山支行 |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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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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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
县民政局 |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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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优惠政策。 |
||||
县人社局 |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县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7 |
弃婴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县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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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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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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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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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办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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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募捐 管理 |
县慈善办 |
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45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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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负责对募捐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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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物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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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
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募捐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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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
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9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县民政局 |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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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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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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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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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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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委 |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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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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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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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各乡镇社会救助站,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基金会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县性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
(七)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县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四)全县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六)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县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七)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三)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八)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五)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九)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十)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收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民政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县民政局设立的负责收养登记的科室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规范》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十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自己所辖事务的执法管理、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县民政局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七)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委托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受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民政局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的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条件;
(四)是否以一定形式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擅自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民政局对受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县民政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三)县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县民政局的纪律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县民政局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县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同意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审批事项同意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县民政局和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托机关及责任人追偿。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梳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归纳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标准规范
严格按照蓝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蓝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蓝民发〔2013〕52号)要求作为全县民政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民政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县民政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在蓝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档案室提供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
蓝山县地名委员会 办公室 |
|
2 |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的咨询、投诉、举报等。 |
蓝山县民政局社会 救助局 |
0746-2210519 |
3 |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
受灾各乡镇民政办 |
|
4 |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
蓝山县慈善总会 办公室 |
0746-2210363 |
5 |
儿童福利服务 |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蓝山县民政局社会 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46-2212223 |
6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蓝山县老龄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 |
0746-2228642 |
7 |
残疾人福利政策咨询 |
受理福利企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蓝山县民政局社会 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46-2212223 |
8 |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
蓝山县民政局社会 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46-2212223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能源办责任清单
(共3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
指导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
|
参与拟定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县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
|
二、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村沼气 |
农村沼气示范点建设 |
县能源办 |
2228895 |
2 |
农村沼气及生物质能源技术推广开发 |
农村沼气及生物质能源技术推广开发 |
县能源办 |
2228895 |
蓝山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8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检查监督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拟定全县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
|
拟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 |
|||
拟定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
|||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
|||
2 |
组织开展农村综合调查,综合、协调农口和支农部门工作,研究农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掌握、反映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
做好农口部门综合材料工作 |
|
组织安排农口部门参观考核现场,迎接省市工作考核 |
|||
综合掌握“三农”工作动态,上报工作信息,推介“三农”工作典型经验 |
|||
3 |
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农业投入与劳动力管理和小城镇体制)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拟定调研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改革调研,并提出具体措施意见 |
|||
指导、协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并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
|||
4 |
研究提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建议,规划、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县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村小康建设,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
制定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
|
提出新农村建设措施建议,拟定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 |
|||
抓好新农村示范工程实施 |
|||
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验收 |
|||
总结推广新农村建设典型经验 |
|||
指导农村小康建设工作 |
|||
对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
|||
5 |
抓好全县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 |
拟定全县扶贫工作规划 |
|
核实申报贫困村,并实施精准扶贫,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 |
|||
申报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做好扶贫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
|||
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
|||
6 |
研究提出全县县域经济发展政策与规划建设,重点抓好园区经济、特色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并组织考核;研究提出农村产业开发政策建议,协调科教兴农,协调指导农科教相结合以及农村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工作。 |
开展县域经济发展调研,提出县域经济发展政策与规划建设 |
|
拟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政策意见 |
|||
协调指导农村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工作,包装推介农村产业化项目 |
|||
做好农博会的筹备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指导、协调全县农村能源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
拟定全县农村能源建设组织发展规划 |
|
指导、协调太阳能、沼气、节能灶等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数据核实、物资筹备、救灾项目申报等工作 |
|||
8 |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农民素质教育工作。 |
配合组织部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
|
配合民政部门抓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
配合纪检部门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
配合宣传部门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
|||
配合县直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民素质教育工作 |
蓝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5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职责明细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
|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 |
||||
2 |
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指导和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权益维护和减轻农民负担,审核监督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损害农民权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
|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和举报,会同查处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管理 |
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引导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
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
|
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
||||
4 |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
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 |
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 |
|
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等。
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二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每年确定1-2项整治内容;年度检查每年底进行,检查面为30%左右的乡镇。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在全县通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经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监督检查组;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要求限期抓好整改;
(五)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六)各地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农民维权监管办;
(七)县里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进行补发,对虚报套取的惠农补贴进行收缴,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蓝山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共3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农业开发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
拟订现代农业产业五年规划等长期规划 |
|
拟订“菜篮子”、现代农业标准园(基地)、高效设施农业、名品茶建设等农业产业扶持发展政策 |
|||
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草案 |
|
||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
|||
负责水果、茶叶产业等经济作物生产技术(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和生产计划安排,项目编报及组织基地建设 |
由水果办、茶叶办具体实施 |
||
积极宣传贯彻省、市有关土肥工作的政策法规 |
由土肥站 具体实施 |
||
2 |
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建议。 |
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
|
督查种粮大户直补及良种补贴工作 |
由粮油经作股具体实施 |
||
负责水果、茶叶产业等经济作物种子种苗工程建设,着力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 |
由农环站 协助实施 |
||
统筹指导相关部门促进茶业产业发展,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
由茶叶办 具体实施 |
||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经济组织 |
|
||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
3 |
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建议,对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拟订“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 |
制定“菜篮子”、现代农业标准园(基地)、高效设施农业、名品茶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农业产业发展年度计划 |
|
指导粮油、中药材、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的产业发展 |
|||
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业品牌培育、申报、创建和管理工作 |
|||
负责休闲农业产业发展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部门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及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对生态高效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外向型农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 |
负责农业综合性考核、农业产业宣传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土肥项目 |
由土肥站具体实施 |
||
负责全县土肥科技推广工作计划、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
|||
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茶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茶叶结构调整 |
由茶叶办具体实施 |
||
负责茶叶产业品牌提升和茶叶企业培大育强,协调解决茶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
指导全县茶叶产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茶叶产业重大科技项目推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并保护茶叶产业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 |
|||
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项目申报、建设指导、补助 |
由粮油经作股具体实施 |
||
负责粮、油、菜等农作物生产技术(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和生产计划安排,项目编报及组织基地建设 |
|||
4 |
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建议;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 |
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建议 |
|
参与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申报、建设的指导、补助 |
由土肥站具体实施 |
||
建立并健全土壤肥料实验室,承担全县土壤、肥料等的测试分析任务,搞好全县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和耕地质量建设 |
|||
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 |
|||
负责农作物应急救灾种子贮备和分配工作 |
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 |
||
5 |
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持续发展工作;对农用地、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
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工作 |
由农环站具体实施 |
负责农村能源的实施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6 |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对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 |
制订农业科教、教育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划制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
由法规科教股具体实施 |
负责农业教育、农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农业科技送下乡和技术咨询等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成果的推荐和管理;负责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 |
承担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农业公共服务站建设 |
|
负责农业科技研究,我县推广转化项目的计划组织编报及组织实施和科技管理工作 |
|||
配合科技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奖 |
|||
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
|||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参与种子种苗工程建设 |
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 |
||
7 |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管理;依法对转基因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处工作。 |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
|
承担县级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
|||
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业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
|||
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生产基地 |
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植保站、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 |
||
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
||
负责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 |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
|||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
|||
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 |
|||
负责农业植物疫病防控 |
|||
实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
|||
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
|||
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
|||
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由农环站具体实施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管理;依法对转基因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处工作。 |
负责乡镇农残速测人员监测培训,指导乡镇农残快速检测室及合作社、企业农残快速检测室开展农残速测工作。 |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直通车活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综合报送 |
|||
负责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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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三前”中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
|||
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处置工作 |
|||
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监管工作计划 |
|||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企业管理工作 |
|||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白茶假冒、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
由茶叶办具体实施 |
||
组织推进绿茶产业的标准化工作,牵头组织茶产品质量认证和茶叶生产加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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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农业信息化服务管理,指导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
负责全县农业经济信息网的组织管理、日常运行和乡镇村农业信息员培训服务工作 |
由农技推广中心具体实施 |
负责全县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创建工作 |
|||
管理农民信箱系统,负责全县“农民信箱”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信息、技术的服务工作 |
|||
负责全县农技110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农技110热线电话,承担农业技术的日常受理、咨询、解答和联系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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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的病虫草鼠预测预报、整理发布及防治技术的指导 |
由植保站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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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农业外向型经济工作,指导农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工作 |
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外向型农业发展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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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绿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茶产业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负责实施“茶评、茶展、茶节”等营销活动,指导开发茶文化、茶旅游等工作 |
由茶叶办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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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县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城市管理局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
||||
县林业局 |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
||||
县城管执法局 |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
||||
2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2 |
农药监督管理 |
县质监局 |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
|
|
县安监局 |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县环保局 |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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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局 |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卫生局 |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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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
县农业局 |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部署开展耕地(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办公室拟定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水电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
||||
县林业局 |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
||||
县环保局 |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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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
县农业局 |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
|
根据省、市下达的考核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办,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查,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国土部门按立要求对立项材料进行备案或上报。乡镇(街道)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初验,对通过初验的项目,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办,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联合审查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农业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肥力测试和地力等级评定。通过实地验收由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意见或报上级部门验收。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 |
||||
县林业局 |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占用水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
||||
5 |
设施农用地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 |
|
县国土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三部门根据职责集中审核: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包括用地条件)、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县规划局负责对设施用地的合规性(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乡镇街道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由乡镇街道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批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对使用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续办审批手续。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等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规性(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进行审查。 |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 |
||||
6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县农业局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
西苕溪上有一运输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西苕溪水体污染,部分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交通运输局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利水电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
县环保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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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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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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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
农场主张某多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3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甘蔗等作物、在山地种植桃、梨和板栗,并养殖金华两头乌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养殖鲈鱼5000余尾。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市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派出水稻、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果树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
县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
县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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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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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科技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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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某园林公司承接了县政府交办的某公园的建设工程。该公司买下某镇一村民王某的承包山上的有150年树龄的野生银杏1株;买下某街道种粮大户沈某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药用野生稻10株,并将上述野生银杏和药用野生稻采集后运至公园内。村民汪某通过县长公开电话举报该公司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城市管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野生植物移栽并运回原生长地栽培,对其未经批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情分别通报林业局、农业局。林业局对村民袁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林区内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农业局对种粮大户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药用野生稻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
县林业局 |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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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
9 |
湿地管理 |
县农业局 |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由县政府召集举行座谈会,由林业、水利、农业、住建、发改、财政、旅委、城市管理、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组成,主要讨论成立县湿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决定县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讨论设立县级湿地保护相关事宜。林业局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调查,完成湿地保护规划编制。 |
县林业局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负责建立湿地保护档案。 |
||||
县水利局 |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
||||
县发改委 |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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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农产品种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场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湖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制定的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生产的待销售上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蓝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2、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3、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4、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5、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蓝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四)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蓝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基层财政分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办事处)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股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蓝山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支农项目。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县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植保站 |
2213306 |
2 |
农业信息化 服务 |
通过蓝山红网和农业局门户网站发布《病虫情报》、涉农政策信息、农产品买卖信息、农产品网上摊位建设等服务信息。 |
办公室 |
2213306 |
3 |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 |
农广校 |
2219801 |
开展无公害内检员培训 |
||||
开展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
||||
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
农业行政执法 大队 |
2213306 |
||
4 |
农技110热线 电话咨询 |
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法规信息咨询等 |
法规科教股 |
2213306 |
5 |
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
免费对公众提供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2213306 |
6 |
送农业科技 下乡活动 |
赴乡镇(办事处)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
推广中心 |
2227760 |
7 |
“3.15”国际 消费者权益 保护日宣传 咨询服务活动 |
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 |
法规科教股 |
2213306 |
8 |
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
受理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 |
土肥站 |
2223769 |
9 |
安全生产月 活动 |
开展农业安全生产月宣传服务活动 |
办公室 |
2213306 |
10 |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县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 |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 |
2213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