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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培训资料_蓝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_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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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培训资料
  • 2017-02-2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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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名普查方法步骤

(一)地名普查的方式方法

地名普查的方法就是指在地名普查过程中为达到高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效果所采取的办法与手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地名管理工作实际和地名普查工作条件,按照便捷、节俭、安全、高效的原则,选择恰当的地名普查方式方法。总结地名普查试点的经验,从普查的组织方式来看,主要有政府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服务、政府组织实施与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3种方式;从普查的组织方式来看,可采取以条为主、以块为主、条块并重3种方式;从普查的推进方式来看,可采取先行试点分步推进和整体同步推进2种方式。

(二)地名普查的工作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三个阶段实施,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成果验收与转化利用阶段。为做好各阶段的工作衔接,有序推进工作开展,一般应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1.制定方案。

全面及时地部署地名普查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规范地名普查技术标准,是做好地名普查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地名普查工作任务的部署,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永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蓝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任务、细化工作环节、明确部门职责,适时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名普查办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普查工作技术指标与要求,建立统一的普查工作质量标准体系。

2.培训人员。

开展地名普查业务培训,是提高各级普查工作队伍业务技能的重要途径,是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的重要保证,各乡镇(办事处)换县直单位要注重做好普查骨干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业务培训,强化提高普查工作队伍的业务技能。

3.收集资料。

收集地名普查资料目的是为填写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制作地名调查目录打基础。主要收集两大类相关资料:一类是有关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的书刊、地图,主要包括已经公开出版有关地名的图、录、典、志和其他记载或反映地名渊源的书刊,以及第一次地名普查和地名补征的成果档案资料,重点围绕地名名称的由来与含义、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述等属性组织资料收集;另一类是地名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工作中建立的有关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的档案资料,以及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书库管理系统录入的区划地名信息。各地名普查办要对收集的地名属性信息资料进行认真地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尤其是对变化了的内容要进行相应更新并加以认证,确保符合地名属性信息的现势性要求,为填写地名登记表格奠定确凿的信息数据基础。同时,利用搜集掌握的地名信息资料,制作地名调查目录,初步掌握地名

数量底数,并按地名类别或所在乡级行政区域进行分类,便于分发至普查单位、普查员进行地名调查和信息核对。

4.实地踏勘。

实地踏勘是开展地名调查的重要途径,目的是掌握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组织实地踏勘,通常采取分组方式进行,每组2-3人,分区域对列入调查目录的地名逐个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和核实地名的属性信息内容,测定地理实体范围或定位点的地理坐标,填写地名调查登记表,一并采集未列入调查目录的新生地名的名称及其属性信息。同时,采集地名和地名标志影像资料,将地名名称和位置的变化情况标记到普查工作草图上。

5.标准化处理地名。

对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是规范命名更名、推动使用标准地名的重要手段。地名普查中地名标准化处理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现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私自命名或使用洋地名、怪地名等非标准地名的,依法履行命名程序或进行更名;二是对地名的用字和读音进行审定,对使用不规范汉字、地名用字不统一的依法进行更名或地名用字审定,对使用标准读音的进行读音审定;三是对不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况进行纠正。

6.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和位置等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立齐全、完备、标准的城乡地名标志是深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地名普查的任务之一。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各地应当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地名标志设置情况和现实需要,科学、合理、规范建设地名标志服务体系,设置缺失的地名标志,更换损毁的或非标准的地名标志,并逐个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采集地名标志多媒体信息。

7.建立数据库。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是包含地名、区划和界线信息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也是开展地名普查的基本应用平台。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做好数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步骤:一是组织数据审核。对地名调查所获取的地名属性信息、图形信息、地名标志信息以及地名标准化处理信息,县级地名普查办应当组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上述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是完善确实的信息项目,修正错误的信息内容,添加新生的地名信息,确保搜集到的地名信息齐全、准确、现势。二是录入地属性信息。将通过审核的地名属性信息,、地名标志信息和地名标准化处理信息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三是修校电子矢量地图。根据地名调查获取的地理实体坐标和标绘 的普查工作图,修校、添加或删除电子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并正确选择地名的图上符号和定位点;四是建立图库连接关系。利用数据库平台的“图库匹配”功能,选择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数据库录入的的信息与图上标注的地名建立连接关系,实现图库匹配。

8.制作成果。

完成地名数据库建设后,即可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形成和制作工作,为组织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建立地名普查档案、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做好准备。制作成果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形成制作地名普查成果图表。普查成果图表主要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组成。上述图、表均可通过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分类形成和逐时间规定完成地名普查成果的上报汇总工作,同时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并适时申报验收。

12.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是地名普查的重要任务,也是地名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名普查获取的成果资料,编纂出版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地名图集等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地名信息。民政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国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地名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13.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是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结合当地现有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建设全面、权威、现势的地名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地名查询触摸屏、地名热线电话等服务平台;融合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研制地名短信、地名微信、电子地图、导航等新型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进一步提升地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地名普查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普查工作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优势,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形成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普查的合力;科学制定计划方案,严格落实国务院地名普查总体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规章制度,建立普查工作机制。

地名普查工作机构要制定并落实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协商机制、工作指导督导机制、成果数据保密机制,做好工作部署、工作督导、经验交流,研究分析、协调处理普查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规范实施,提高普查工作成效。

地名普查工作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要求,统一计划方案、统一任务内容、统一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有关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数据审核责任制,严格质量控制和监理,按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做好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名普查是重要的国情普查,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宣传的目标任务、宣传重点和宣传方式,细化个阶段宣传工作要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创造地名普查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地名普查的其他相关专项要求

(一)关于涉密资料的管理。

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地名普查资料收集工作。对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实行分类管理。尤其是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实行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普通资料混放混存。

二)关于跨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的普查。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地名普查机构表述不一致时,普查有关方要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协商不一致时,报省级以上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三)关于涉军敏感地区地名的普查。

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共同确定普查对象。对采集的地名及其相关信息应当以军事单位提供的为主,严禁借普查的名义采集不对外公开的涉军地名及其信息。

(四)关于民族及争议地区地名的普查。

在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开展地名普查,需要进行命名更名等地名标准化处理时,要充分发挥民委部门的协商作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当地群众的最大理解支持,积极稳妥地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关于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各地名普查工作机构要按照地名普查经费来源的相关政策,与政府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按时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做好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地名普查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经费、试点经费、数据处理经费、专用设备购经费、培训宣传经费、其它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六)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问题。

地名普查机构,需要以政府名义购买社会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一般情况下,社会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地名普查相关工作的能力(以工商注册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或具备测绘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测绘资质,同时要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为保障国家和军队秘密的安全,缩小知密范围、降低失泄密风险,对涉及国家和军队秘密的数据的处理,可以地(市、自治州、盟)为单位集中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单位确定后,地名普查机构应当将合作协议(或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关于地名普查成果的共享与开发利用问题。

地名普查成果系政府主导、公共财政投入获得,各地名普查机构或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地名普查成果的管理工作,按用途审慎做好地名普查成果的共享和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归地名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经过脱密或相应处理后,可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换共享。各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地名研究工作,推进地名文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地名服务内容,创新地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调查对象与步骤

(一)调查对象

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标准,包括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根据地名分类,普查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处于规划阶段尚未实施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不列入普查范围。

●说明

农、林、牧、渔区:农(农场)、林(含林场、茶场、果园等)、牧(含牧场、养猪场、养鸡场、乳牛场、种畜场等)、渔(含渔场、水产养殖场等)区。

●调查范围

县(旗、市、区)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农、林、牧、渔区,当一个农、林、牧、渔区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旗、市、区)均要调查。

3)工业区、开发区(2173)

●说明

工业区:由一个或数个较强大的工业联合企业为骨干组成的工业企业群所在地区,如“化工园区”、“汽车工业园”等。

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国家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国家旅游度假区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工业区、开发区,当一个工业区、开发区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4)地片(2176)

●说明

地片:主要指野外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指向的一定区域的统称,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根据需要划分的。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地片,当一个地片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5)区片(2177)

●说明

区片:城镇中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指向的一定区域的统称,如北京的“西单”、上海的“陆家嘴”、南京的“新街口”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区片,当一个区片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定位点说明

非行政区域类属面状地名,按其管理机构驻地确定地理位位置的“东经”和“北纬”, “至东经”、“至北纬”不填。驻地是点状建筑物的,其中心点为定位点;驻地是面状建筑群的,其几何中心为定位点。

3.群众自治组织类(2161-2162)

●说明

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涉及到在建的或新建的社区,城中村的,按调查时的现状名称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4.居民点类(221-222-223-224)

●说明

居民点类—农村型、城镇型、政企合一型,其中,“城镇

”居民点,是指城镇中的居民住宅区(含大型居民区中的“组团”名称)。“农村型”居民点,是指农村中的自然聚落(含农点—农村季节性的有简易房屋建筑的生产点,包括农林牧渔各业;自然村、庄、屯、堡,自然镇—非国家划定的镇或集镇;片村—若干小自然村的总称)等。“政企合一型”居民点,是指工矿区中的居民点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居民点。

5.交通运输设施类

1)铁路(2331)

●说明

铁路:铁路是火车、城铁等交通工具的轨道。包括地铁、高铁、轻轨、城际铁路、磁悬浮铁路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铁路,当一条铁路跨多个县(旗、市、区)时,各县均要调查,最后由市地名普查办协调接边。铁路代码按相应级别录入。

2)公路(2321)

●说明

公路: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乡公路和专用公路五个等级;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的所有公路,当一条公

路跨多个县时,各县(要调查,最后由市地名普查办协调接边。公路代码按相应级别录入。

3)街、巷(2351)

●说明

街、巷:指的是居民点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必要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含路、街、大街、道、大道、巷、支巷、里、弄、胡同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各类街、巷,当一条道路跨多个县级行政区域时,各县均要调查,最后由市地名普查办协调接边。铁路代码按相应级别录入。

4)车站、停车场

●说明

车站(2353):专门为乘客、货运集散服务的公共交通建筑设施。包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公共汽车站等。

停车场(2354):供停放车辆使用的场地。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所有车站和有名称的、大型的、地上的、独立的停车场。

5)水运港口(2312-2313)

●说明

水运港口: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含海港、江港、河港、河口港、湖港、水库港等。

●调查范围

县(旗、市、区)负责调查辖区内所有水运港口。

江河湖海隧道、过街地下通道)。

6.水利、电力设施类

1)水库(2423)

●说明

水库:在河道、山谷、低洼地有水源或可从另一河道引入水源的地方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蓄水场所;或在有隔水条件的地下透水层修建截水墙,形成的地下蓄水场所。水库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水库,当一个水库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2)池塘、海塘

●说明

池塘(2421):含水潭,指比湖泊小的水体。

海塘(2422):指人工修建抵挡海潮的堤坝。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独立的、有地名意义或方位意义的池塘、海塘。

3)水渠(2431)

●说明

水渠:水渠是人工开凿的水道,含人工修筑的水沟、干渠、支渠、大沟、渡槽、运河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较大的、有地名意义或方位意义的水渠。

4)堤堰(244)

●说明

堤堰:堤坝。含大坝、船闸、水利枢纽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较大的、有地名意义或方位意义的堤堰。

5)发电站(2462)

●说明

发电站:指火力、水力、风力、核力、地热、潮汐发电站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全部发电站。

7.纪念地、旅游景点类

1)纪念地、遗址(251)

●说明

纪念地:各类纪念馆、烈士陵园、烈士墓、革命纪念碑、名人故居等。

遗址:古人遗留下来的城堡、村落或寺庙等建筑基地。 纪念地和遗址属现今地名。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全部经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纪念地、遗址等。

2)公园、风景区

●说明

公园(252):指政府或公共团体修建并经营的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游览休息的公共区域,具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

难等作用。

风景区(253):由自然或人文历史景观组成,供人参观游览的区域。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较大的、独立的公园和全部风景区。

3)自然保护区(254)

●说明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所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8.建筑物类

1)房屋(261)

●说明

房屋:是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占用土地空间,通常有屋顶,多半完全用墙包围住,作为住宅、仓库、工厂、牲畜圈棚或其他有用的建筑物。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高楼大厦和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如各类大型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以及有特殊意义的房屋。小区内住宅与单位内部建筑物,不单独作为房屋类调查,只填写小区登记表和单位登记表。

2)亭、台、碑、塔(262)

●说明

亭:有柱有顶无墙的建筑物;台:高平的建筑物;碑:刻纪念事业或功勋及标记文字的石头;塔:用钢材、木材、混凝土等材料构成的支撑结构,通常由塔身和横担组成。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独立存在的、有名称的、突出的或有特殊意义的亭、台、碑、塔等现存建筑,不含公园、风景区等内部建筑。

3)广场、体育场

●说明

广场(2631):指城镇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 体育场(2632):指综合性的或独立的体育场馆,综合性的包括××体育场、××体育馆、××体育中心等;独立的包括赛车场、射击场、射箭场、网球场、赛马场、滑雪场、垒球场、高尔夫球场、游泳馆、篮球馆、排球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台球馆等。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突出的或有特殊意义的、独立的广场和体育场。

9.单位类——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企业(271-272-273-274)

●说明

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民间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河流。当一条河流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2)湖泊(122)

●说明

水系类—湖泊:由陆地上洼地积水形成,水域比较宽广、换流缓慢的水体。湖泊可分为构造湖、火山口湖、堰塞湖、岩溶湖、冰川湖、风成湖、河成湖、海成湖、湖九大类。中国习惯用的陂、泽、池、泡、荡、淀、泊、等都是湖泊之别称。区分湖泊与池塘,池塘比湖泊小。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湖泊,当一个湖泊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3)瀑布(125)

●说明

瀑布:地质学称跌水,即河水在流经断层、凹陷等地区时垂直跌落。

●调查范围

县负责调查辖区内有名称的瀑布。

11.陆地地形类

1)丘陵、山脉(134)

●说明

丘陵:世界五大陆地基本地形之一。指地球表面形态起伏和缓,绝对高度在500米以内,相对高度不超过200米,由各种岩类组成的坡面组合体。坡度一般较缓,切割破碎,无一定方向。

山峰:一般指尖状山顶并有一定高度,多为岩石构成。也

有断层,褶皱或铲状、垂直节理控制的结果,也有的是火山锥。

山脉:沿一定方向延伸,包括若干山岭和山谷组成的山体。 ●调查范围

县对辖区内的山脉、丘陵进行调查。当一个山脉、丘陵跨多个县级政区时,各县均要调查。

2)山口、关隘(1341)

●说明

山口:指高大山脊的相对低凹部分,又称“垭口”或“山鞍”。通常认为,山口是山脊两边的河流溯源侵蚀切穿分水岭的结果;也可能是断层线穿越的地区;或因岩性软弱,差别侵蚀的结果。山口经常成为通过高大山岭的交通要道。

●调查范围

县对辖区内的山口、关隘进行调查。

3)洞穴(1391)

●说明

洞穴:自然形成的人可进入的地下空洞,通常由水的溶蚀、侵蚀和风蚀作用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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