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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处罚强制信息_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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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11-25 15:54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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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126


当事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射手连锁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PAENY4J               

住所(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南门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云  

身份证件号码:432927****222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927日对蓝山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射手连锁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药房合格药品区发现:1、氨茶碱片1瓶,外包装标识:国药准字H34021568,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G190501,生产日期:2019.05.15,有效期至:2021.05.14;2、华法林钠片2盒,外包装标识:国药准字H19993692,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9162,生产日期:2019.09.16,有效期至2021.08;以上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强措扣[2021]44号)一份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蓝市监强措扣[2021]44号)一份,将过期药品扣押。

2021年9月29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备案号132号)。

经查,肖海(身份证:431127****0039)是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射手连锁分店的实际出资人、经营者。上述氨茶碱片、华法林钠片都是从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提供了该批氨茶碱片的合法购进票据,显示购进价格是7元/瓶,当事人称该药的销售价格也为7元/瓶;未提供该批华法林钠片的合法购进票据,提供了另外一批次同厂家、同规格、数量的华法林钠片购进票据,显示购进价格是6.8元/盒,销售价12元/盒;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1元。该两种药品过期后存放在药房合格药品柜内,与未过期的药品放在一起,未标注“报废药品”、“不合格”、“过期”等标识,视为这两种过期药品仍在销售。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声称建立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台帐,有销售记录,但未提供查验。不能准确判断该两种药品过期前、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明一、2021年9月29日,由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明二、2021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审批表1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购进票据凭证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证明三、2021年10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射手连锁分店出资人、实际经营者肖海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证明四、2021年10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人的主体资格。

证明五、委托书一份,委托人李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肖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1年10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1)70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情况及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由当事人当天签收。

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一份《报告情况说明书》。 报告中当事人认识到药房经营中的管理问题,经营过期药品的严重性;案发后及时采取了措施整改,落实到人,杜绝以后发生类似事件;并声称企业目前经营困难,请求我局给予减轻处罚。

    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复核认为,当事人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过期药品品种少,数量、金额不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文件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氨茶碱片1瓶、华法林钠片2盒;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过期药品。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74690104000414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蓝山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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