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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满生在蓝山县边贸北路擅自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违反行为的处罚_处罚强制信息_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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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满生在蓝山县边贸北路擅自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违反行为的处罚
  • 2021-07-23 17:48
  • 来源: 城管局法制股
  • 发布机构: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蓝城罚决字〔2021〕第12

当事人: 朱满生出生年月:   1982.4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 432927198204040512  文化程度: 高中

住址: 南平路三里坪24联系电话:15364471168

工作单位:个体经营者              

你(单位)于 2021710日在蓝山县边贸北路擅自损毁城市人行道树木                       的行,涉嫌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本机关于2021716立案调查。

经查, 朱满生于2021710日在边贸北路(暂未编门牌号)因人行道树冠遮挡其商铺的窗户,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树冠及树枝。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边贸北路人行道树枝被修剪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边贸北路人行道的树枝为当事人朱满生修剪

2021716,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蓝)城罚听告字〔2021〕第12),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2021710日在边贸北路擅自修剪树冠树枝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现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820 142 000 000 006 8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723

人: 刘爱民        联系地址:蓝山县广场街12

联系电话:   07462213426    邮政编码:     4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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