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蓝城罚决字〔2021〕第12号
当事人: 朱满生 出生年月: 1982.4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码: 432927198204040512 文化程度: 高中
住址: 南平路三里坪24号 联系电话:15364471168
工作单位: 个体经营者  
你(单位)于 2021年7月10日在蓝山县边贸北路擅自损毁城市人行道树木     的行为,涉嫌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朱满生于2021年7月10日在边贸北路(暂未编门牌号)因人行道树冠遮挡其商铺的窗户,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树冠及树枝。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边贸北路人行道树枝被修剪 ;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边贸北路人行道的树枝为当事人朱满生修剪 ;
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蓝)城罚听告字〔2021〕第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2021年7月10日在边贸北路擅自修剪树冠树枝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现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820 142 000 000 006 8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年7月 23 日
联 系 人: 刘爱民 联系地址:蓝山县广场街12号
联系电话: 0746-2213426 邮政编码: 425800